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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一般公告

發布日期109/02/27

自公告次日起受理邁向數位平權推動計畫「普及數位基礎建設計畫」補助申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通傳平臺字第109410004780號

主旨:自公告次日起受理邁向數位平權推動計畫「普及數位基礎建設計畫」補助申請。

依據:數位平權基礎建設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公告事項:

一、受理期間:自公告次日起至109年3月16日止。

二、補助類別及補助金額上限:

(一)補助類別: 申請人於全國地區,從事下列寬頻網路基礎建設服務,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以配合政府機關之寬頻需求或國家重大電信基礎建設者得優先申請。

  1. 建置Gbps等級服務到鄉(鎮、市、區)光纖網路:指建置光纖網路之光投落點半徑150公尺區域內,為未曾經核定建置Gbps等級以上服務到鄉(鎮、市、區)補助者,建設完成後可於該光投落點半徑150公尺內提供1Gbps寬頻服務,其品質依國際標準網路品質分類歸屬為盡力而為(Best Effort)模式,並不產生通信瓶頸。
  2. 建置100Mbps等級服務到村(里):

(1)光纖網路:指建置光纖網路之光投落點半徑300公尺區域內,為未曾經核定建置100Mbps等級服務到村(里)補助者,建設完成後可於該光投落點半徑300公尺內提供100Mbps寬頻服務,其品質依國際標準網路品質分類歸屬為盡力而為(Best Effort)模式;但基於地形地物限制,得採最適工法建置網路。

(2)微波:指於特定地點(微波機房)建設微波傳輸系統,建置完成後可提供該地區對外微波傳輸骨幹頻寬容量達300Mbps以上。

(二)補助金額上限:

  1. 建置Gbps等級服務到鄉(鎮市區):每一案新臺幣 232萬元。
  2. 建置100Mbps等級服務到村(里):每一案新臺幣93萬元,寬頻骨幹以微波建置者每一案新臺幣275萬元。

三、補助建置計畫之區域及限制、補助總經費上限及完工期限:

(一)補助建置計畫之區域及限制:

  1. 以附件1所列為優先建置區域,但不以該附表為限。
  2. 針對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補助者,不予撥付補助經費。

(二)補助總經費上限:以本會109年度公務預算「數位平權基礎建設」獎補助費用罄為上限。

(三)完工期限:109年9月30日。

四、申請人資格:具有可自行或與第二類電信事業合作提供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電路出租業務經營者。

五、補助方式:補助金額不得逾本會核定各建設計畫總建置經費百分之四十九,並分二期撥付補助款:

(一)第一期款於簽約後撥付補助建置金額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期款於完工查核合格後撥付餘款。

六、補助項目:

(一)固定網路部分:

  1. 寬頻設備系統工程:寬頻設備(含微波)、電力設備及避雷設備。
  2. 光纖網路系統工程:光纖網路設備(含幹配線土木管道、纜線、電桿)。

(二)其他經本會核准之項目。

七、不符合本公告第二點(補助類別)及第四點(申請人資格)之申請案,不予受理。

八、申請人應於規定申請期間內,檢具建設計畫書及其他本會指定之文件,向本會申請補助;文件不全無法補正者,不予受理;文件不全得補正,經本會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亦不予受理。建設計畫書應載明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緣起:依據、現況概述。

(三)計畫目標。

(四)計畫內容,具體填寫下列事項:

  1. 施工方式:包括系統工程架構圖、設備規格及運作說明、如以採用微波鏈路之必要性分析。
  2. 計畫服務區域:建置必要性說明、建置項目之寬頻網路服務應用說明。
  3. 計畫整體預期效益。
  4. 計畫執行時程及進度規劃。
  5. 預估經費總預算明細表。
  6. 涵蓋率預測。

九、申請方式:

(一)掛號付郵遞送者,應於截止日前將本公告第八點規定之應備文件、資料寄送至本會(10052臺北市仁愛路一段五十號),以郵戳為憑,逾期者,不予受理。

(二)親送或委託他人送交者,應於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本公告第八點規定之應備文件、資料送至上述地點收件處,以本會收發章戳為憑,逾期者,不予受理。

(三)申請文件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申請數位平權基礎建設計畫補助案」及「申請補助類別」,申請資料不論受理或獲選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十、注意事項:

(一)本案補助經費來源,自本會109年度單位預算「數位平權基礎建設」-獎補助費支應。如因各期預算未通過或被刪減,致本會無法補助或補助金額不足者,申請人應配合本會調整建置計畫內容,不得有任何異議。

(二)如本會補助金額在100萬元以上,且占申請人建置或改善工程之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申請人應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採購。

(三)申請人應依區分補助類別提出個別建設計畫書,二份以上之建設計畫書應明確分類併案申請。

(四)本計畫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受補助者運用補助款時,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行政契約簽訂之約定相符。

(五)經核定之建設計畫書有變更者,請人至遲應於計畫完成期限屆滿十五日前,以書面附具正當理由及相關證明資料,向本會申請變更。其屬建設計畫期程展延者,除發生不可歸責申請人事由經本會核准者外,展期不得逾四十五日,並以一次為限。

(六)本會原則採事前核定補助上限金額,並於結案時依實際辦理情形覈實撥付補助經費,且如實際辦理經費與核定補助計畫書總經費比例不符,本會將依縮減比例扣減補助金額。

(七)申請人以虛偽不實之資料申請補助或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補助,本會不予撥付補助經費,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經費,或命其限期改正。

(八)曾受補助建置之區域,不得就同一補助類別重複提出申請。(有關「普及偏鄉寬頻接取基礎建設計畫」已補助建置區域,請參閱本會網站首頁>關於本會>重要政策>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普及偏鄉寬頻接取基礎建設計畫項下之核補建置區域狀況彙整表)

(九)其他未盡事宜應依「數位平權基礎建設計畫補助作業要點」辦理。

(十)檢附申請書、行政契約範本、經費預估表、空白領據範例及數位平權基礎建設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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