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所定申請書表、作業流程、審定證明及符合性聲明證明格式」,並自即日生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通傳資源字第10943009230號
主旨:修正「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所定申請書表、作業流程、審定證明及符合性聲明證明格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電信法第42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25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附表一「販賣用電信終端設備型式認證申請書」增訂取得審定證明者違反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原驗證機關(構)得廢止其審定證明。
二、附表三「販賣用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申請書」增訂取得符合性聲明證明者違反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原驗證機關(構)得廢止其符合性聲明。
三、附修正「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所定申請書表、作業流程、審定證明及符合性聲明證明格式」1份。
相關附件
- 公告
-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所定申請書表、作業流程、審定證明及符合性聲明證明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