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受理推動國內電信事業加強攔阻及警示國際電話詐騙補助申請。
依據:推動國內電信事業加強攔阻及警示國際電話詐騙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公告事項:
一、受理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3年10月11日止。
二、本補助案由行政院核定113年度補助經費支應,本補助案經費上限新臺幣3,775萬元。
三、申請資格及補助條件:符合本要點第三點規定之電信事業,於113年為攔阻或警示國際電話詐騙建置之軟硬體設備,得申請補助;但已依本會112年10月2日通傳基礎字第11265022440號及112年11月28日通傳基礎字第11265026990號公告申請補助之軟硬體設備,電信事業不得以其重複申請本次補助。
四、補助項目:
(一)建置固定通信網路來電號碼比對攔阻名單軟硬體 設備。
(二)建置固定通信網路境外來話撥入加註警語軟硬體設備。
(三)建置行動通信網路境外來話撥入加註警語軟硬體設備。
五、補助範圍:建置計畫執行所需之軟硬體設備建置費用,其建置日期得追溯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
六、遞送方式:
(一)申請人應於截止日前檢具本要點第八點第二款規定之應備文件、資料以郵遞送達本會(10052臺北市仁愛路一段五十號),以郵戳為憑,逾期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文件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申請推動國內電信事業加強攔阻及警示國際電話詐騙補助案」及「申請補助項目」,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補助申請核准與否,均不予退件。
七、申請人應於受理期間內,備函並檢具本要點第八點第二款規定之文件,向本會申請補助。前述文件不全得補正者,本會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不予受理。計畫書應載明本要點第八點第二款第二目規定事項。
八、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應於申請文件內檢附未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切結書(如附件1),據實表明是否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或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人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須履行事前揭露身分關係義務者,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檢附資料格式,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本會應於補助計畫核定後三十日內,公開其身分關係資訊於本會網站供公眾查詢。
(二)受補助者申請計畫期程展延,除發生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受補助者之事由經本會核准者外,展期不得逾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當年度編列預算核定結果而定。如補助金額不足者,本會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受補助者不得請求補償或賠償。
(四)其他未盡事宜應依本要點辦理。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