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電信事業受理申辦電信服務風險管理機制指引」。
一、發文日期:113年10月18日
二、發文字號:通傳平臺字第11341020670號函
三、說明:
(一) 依行政程序法第165條及第167條規定、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8條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15條規定,以及行政院「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辦理。
(二)旨揭指引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1、因應113年7月31日公布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及113年4月26日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發布施行,依該等規定配合修正KYC指引。
2、KYC指引名稱修正為「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服務風險管理機制指引」,其適用範圍擴大至業者提供電信服務,併同修正KYC指引第3點第1款定義文字。
3、因應行政打擊詐欺辦公室於113年8月27日升格成為行政院打擊詐欺指揮中心,故修正KYC指引第1點第1段文字。
4、考量目前衛星通信服務屬海事、航空及偏鄉通訊等小眾市場,且未核配國內用戶號碼資源,用戶多數為政府機關或機構,爰提供衛星通信服務之電信事業暫時排除KYC指引第伍點之適用。
相關附件
- 函文_1018
- 附件1_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服務風險管理機制指引_修正_VF
- 附件2_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服務風險管理機制指引修正對照表v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