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通傳基礎字第11365029220號
主旨:修正「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相關書表及申請流程格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電信管理法第五十條第七項授權訂定之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申請作業流程」內容依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修正,並新增審驗作業說明。
二、原「無線電臺審驗申請表及審驗自評紀錄表」包含兩個表單,現依各區監理處現行使用之表單進行新增與修訂,擴充為六個表單,並將各表單分別獨立,修正內容如下:
(一)「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無線電臺審驗申請表(固定、行動)」修正為「附表一、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無線電臺審驗申請表(固定、行動)」;欄位「(機關及代表人印章)」修正為「機關或公司印章」;欄位「設置核准編號」修正為「電臺設置核准編號」。
(二)「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無線電臺審驗自評紀錄表(固定、行動)」修正為「附表二、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無線電臺審驗自評紀錄表(固定、行動)」;欄位「(機關及代表人印章)」修正為「機關或公司印章」;欄位「設置核准編號」修正為「電臺設置核准編號」;新增欄位「電臺器材使用權及來源證明是否符合規定」;刪除欄位「天線結構高度超過地面六十公尺者是否裝設航空色標語標示燈具(行動臺免填)。」;欄位「審驗結果(由審驗單位填寫,申請人請勿填寫)」修正為「必要時,得辦理審驗。審驗結果(由審驗單位填寫,申請人請勿填寫)」;欄位「電臺名稱」修正為「備註(由申請人填寫)」,並於該行之項次1~3中新增「電臺地址、廠牌、型號、序號、核准頻率、核准功率」填寫欄位;移除項次4、5列。
(三)新增「附表三、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無線電臺審驗紀錄表」、「附表三之一、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無線電臺審驗紀錄表(天線端輸出功率一瓦以下之室內用無線電臺)」。
(四)新增「附表四、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行動無線電臺審驗紀錄表」。
(五)新增「附表五、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衛星地面站無線電臺審驗紀錄表」。
(六)新增「附表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衛星行動無線電臺審驗紀錄表」。
三、「無線電臺設置申請表」修正內容如下:
(一)「1.申請」表格修正內容如下:
1、欄位申請人之「機關及負責人印章」修正為「機關或公司印章」。
2、新增欄位「網路設置核准函或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函」。
3、新增欄位「網路設置計畫編號」。
4、「電臺座標」欄位中:「請使用WGS84規格輸入」修正為「請務必使用WGS-84 座標系統」。
5、欄位「座落之實驗區域」修正為「設置地理範圍」。
6、欄位「通訊電波無逾越實驗區域範圍」中:移除「自評」欄位。
7、欄位「檢附資料」中:移除「5.網路設置核准文件或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影本」;欄位「備註」中:「依申請案件檢具資料1份」修正為「依申請案件檢具資料__份」。
(二)「2.電臺天線資料」表格修正內容如下:「增 益(dBd)」修正為「增 益(dBi)」。
四、新增「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無線電臺設置清單」。
五、「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申請書」修正內容如下:
(一)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申請書(一)修正如下:
1、欄位「名稱」修正為「機關或公司名稱」。
2、欄位「(公司或機構印章)」及「(代表人或發起人代表印章)」合併並修正為「(機關或公司印章)」。
3、欄位「送審文件檢查」中:第二項「設置計畫書」修正為「網路設置計畫」,並移除第三項及第四項。
4、移除欄位「收件日期」及「受理編號」。
(二)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申請書(二)修正如下:
1、「申請人」欄位中:欄位「名稱」修正為「機關或公司名稱」。
2、欄位「(公司或機構印章)」及「(代表人或發起人代表印章)」合併並修正為「(機關或公司印章)」。
3、修正「以合作方作提出設置計畫者......」為「以合作方提出設置計畫者......」。
六、原「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安全自評測試報告」修正為「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測試自評表」,修正內容如下:
(一)填寫欄位「申請人」修正為「申請人(機關或公司名稱)」
(二)新增「地址」填寫欄位。
(三)填寫欄位「電話」修正為「連絡電話」。
(四)新增「網路設置計畫編號」填寫欄位。
(五)新增「設置之電臺清冊(請提供本次網路測試自評所對應之全部電臺清冊)」勾選欄位。
(六)移動「填表日期」填寫欄位至表格中。
(七)欄位「自評項目」修正為「審驗項目」,並修正編號1~4欄位如下:
1、編號1:「對於電信傳輸線路、交換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設置是否有電路安全保護措施?」修正為「是否依核定之設置計畫建設網路?(目的、區域、架構)」。
2、編號2:「是否於電信設備設置處所作門禁管制措施?」修正為「是否使用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設備?」。
3、編號3:「是否有對登入者進行登錄、驗證動作?」修正為「是否於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核准之有效期限內?」。
4、編號4:「是否具有檢測連線的來源位址與目的位址網路路由之控管措施?」修正為「是否於數位發展部規定之取得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之期限內?」。
(八)欄位「審查結果」修正為「審驗結果(由審驗單位填寫,設置者請勿填寫)」。
(九)欄位「備註」中:編號1~4欄位移除「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十)移除表格中「申請人」欄位及「地址」欄位;欄位「機關及代表人印章」修正為「機關或公司印章」。
(十一)移動「審查結果」欄位至表格下方,並移除「不合格之理由及原因」。
(十二)新增填寫欄位「審查人員」。
(十三)移除填寫欄位「備註」。
(十四)移除「未辦理事項說明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