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通傳平臺字第10841016390號
主旨: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協議提供國內漫遊服務申請變更事業計畫書之監理原則
依據:本會108年4月17日第851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依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40條第5項規定,經營者應依其事業計畫書內容辦理,其內容有關營業項目、營業區域、電信設備概況、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人事組織及持股狀況、預定開始經營日期或消費者權益保障相關措施等事項如有異動,應敘明理由報請本會核准。
二、符合本會網站公布之全國各縣市偏遠鄉(鎮、市、區)及村里詳表之區域範圍,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下稱經營者)可提供國內漫遊服務予他經營者。
三、協議提供國內漫遊服務之雙方經營者應依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40條第5項申請事業計畫書變更核准。事業計畫書內容應至少敘明以下事項:
(一)「系統架構、通訊型態及服務種類」:
- 國內漫遊服務接取網路、核心網路、傳輸網路、網管維運網路之規劃及運用,如:偏遠地區國內漫遊服務網路設定作業規劃、國內漫遊服務選網程序、國內漫遊服務之網路註冊程序、語音及數據訊務流程、訊務接續之態樣及付費方式、網路系統容量規劃等。
- 國內漫遊服務之網路介接介面規範符合之國際電信聯合會公布之行動通訊標準。
- 國內漫遊服務如何提供緊急電話(如110、119)及發送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等相關訊息。
- 國內漫遊服務如何配合有關機關查詢通信紀錄及使用者資料。
(二)「消費者權益保障相關措施」:
- 國內漫遊服務用戶資料安全管理機制。
- 國內漫遊服務用戶權益保障及服務品質計畫。
四、協議提供國內漫遊服務之雙方經營者均應履行下列經營行動寬頻業務所定之義務:
(一)高速基地臺建設已符合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66條規定。
(二)維持等於或優於各該事業計畫書所承諾偏遠地區基地臺建設數量及電波人口涵蓋率。
(三)事業計畫書敘明有關國內漫遊服務事項。
(四)國內漫遊服務實施前,應依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43條第5項及第47條第3項規定辦理。
(五)向其用戶及大眾公開漫遊服務相關資訊。
五、其他未盡事項,依據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