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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一般公告

發布日期108/06/10

公告自即日起受理108年度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普及服務區域建置費」補助申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通傳平臺字第10841014570號

主旨:公告自即日起受理108年度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普及服務區域建置費」補助申請。

依據: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執行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5點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6點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第3項。

公告事項:

一、申請補助條件:

(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擬於經營區內之普及服務區域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普及服務建置系統營運,且該區域其他系統經營者未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上揭所稱「普及服務區域」係指系統經營者曾受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補助建置案中相對應之區域,或於偏遠地區建置系統營運經本會認定為不經濟區域者。

(二)系統經營者因由非數位化技術提升為數位化技術之重大技術變動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重大毀損,需更換幹線及設備且未申請天然災害補助者。

二、補助類別:普及服務區域建置費。

三、經費來源:本會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項下編列預算,受補助計畫之總工程款及補助金額,由本會核定。補助金額不得逾本會核定總工程款之50%。

四、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項目:補助建置系統相關設備。

(二)金額:每案以新臺幣600萬元為上限;如本會受理108年度各類「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案件之累計補助金額,超出新臺幣4,612萬3千元,則以新臺幣4,612萬3千元占本會受理108年度各類「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案件之累計補助金額比例,調整每案補助金額。

五、申請人得自本公告生效日起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08年7月31日止,並副知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補助建置計畫案應於108年7月31日前郵遞(以郵戳為憑)或送本會(以本會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地址:10052臺北市仁愛路1段50號),信封上註明申請補助類別。檢附之申請文件如下:

  1. 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申請書。
  2. 建置補助計畫書。
  3. 補助計畫工程經費預算表。
  4. 計畫書內容及檢附資料,請另附電子檔之光碟8份。
  5. 建置範圍沿線收視戶之優惠方案。

(三)申請人僅得依本公告事項一之申請補助條件(一)或(二)擇一申請。

(四)申請人不得依本會108年度其他受理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相關補助公告重複申請同一案件之補助。已提出者,本會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五)申請檢附之資料,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六、注意事項:

(一)補助計畫書檢附之系統架構及施工圖應具體明確區分「已建置網路、設備」及「預定建置網路、設備」。

(二)檢附之收視戶名單,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請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應檢具文件如有欠缺,經通知限期15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該申請不予受理。

(四)本公告未盡事項,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五)檢附行政契約範本及空白領款收據供參考。

(六)同一計畫,分別向2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出具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各申請計畫已獲得政府機關補助之項目,本會不予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有重複補助之項目,本會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七)完工報告書應載明受補助之重大器材(如光發射機、光放大器、光接收機、延伸放大器以上之各級放大器及電源供應器等)施工前後圖資。

(八)依本會105年12月8日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2條第5項所為之公告,自107年1月1日起系統經營者新申裝訂戶使用及既有訂戶更換之有線廣播電視數位機上盒,應符合本會所訂之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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