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公告自即日起受理110年度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Gbps等級有線電視網路實驗區建置費」補助申請。
依據: 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執行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5點第1項第4款及第6點第4項。
公告事項:
一、申請補助條件:系統經營者於本要點第3點第12款所定偏遠地區提供Gbps網路服務,建置光纖(FTTx)網路或混合式光纖同軸電纜(HFC)網路,建設完成後,於該光投落點半徑150公尺內下行速率達1Gbps以上,其品質依國際標準網路品質分類歸屬為盡力而為(Best Effort)模式,並不產生通信瓶頸。
二、補助類別:其他促進普及發展之費用。
三、經費來源:本會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項下編列預算,受補助計畫之總工程款及補助金額,由本會核定。補助金額不得逾本會核定總工程款之49%。
四、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項目:限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於偏遠地區提供Gbps網路服務所建置下列相關設備:
- FTTx網路系統工程:光纖網路設備(含纜線、傳輸設備、幹配線土木管道、電桿)。
- HFC網路系統工程:混合式光纖同軸電纜設備(含纜線、傳輸設備、幹配線土木管道、電桿)。
(二)金額:每案以新臺幣600萬元為上限;如本會受理110年度各類「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案件之累計補助金額,超出新臺幣8,873萬8,000元,則以前揭金額占本會受理110年度各類「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案件之累計補助金額比例,調整每案補助金額。
五、申請人得自本公告生效日起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期限:自公告日次日起算30個工作天內提交申請文件至本會,並副知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補助建置計畫案應於申請期限截止前郵遞(以郵戳為憑)或送本會(以本會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地址:10052臺北市仁愛路1段50號),信封上註明申請補助類別。檢附之申請文件如下:
- 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申請書。
- 建置補助計畫書。
- 補助計畫工程經費預算表。
- 計畫書內容及檢附資料,請另附電子檔之光碟2份。
- 建置範圍沿線收視戶之優惠方案。
(三)申請人不得以相同計畫內容重複申請本會110年度其他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相關補助案,已提出者,本會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四)申請檢附之資料,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六、注意事項:
(一)補助計畫書檢附之系統架構及施工圖應具體明確區分「已建置網路、設備」及「預定建置網路、設備」。
(二)檢附之收視戶名單,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請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應檢具文件如有欠缺,經通知限期15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該申請不予受理。
(四)本補助計畫完工期限為110年8月31日,申請人需展延期限者,應於完成日期屆滿前1個月內,以書面附具正當理由及相關證明資料,向本會申請,展期期限不得逾2個月,並以1次為限。
(五)本公告未盡事項,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六)檢附行政契約範本及空白領款收據供參考。
(七)同一計畫,分別向2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出具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各申請計畫已獲得政府機關補助之項目,本會不予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有重複補助之項目,本會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八)完工報告書應載明受補助之重大器材(如光發射機、光放大器、光接收機、延伸放大器以上之各級放大器及電源供應器等)施工前後圖資。
(九)系統經營者申請補助建置之設備應符合行政院「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規定,且不得為中國廠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