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107年12月5日第833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馬來西亞商EVERGREEN JADE SDN. BHD.及馬來西亞商GOODWILL TOWER SDN. BHD.申請轉讓安順、博康股權與吉隆等11家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投資雙子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案,NCC考量本案為有線電視產業的重大投資併購案,影響產業發展、公共利益暨消費者權益甚鉅,本案經專家學者諮詢會議、公聽會及聽證會,申請人、受讓人及利害關係人等書面說明及到會陳述,NCC審酌本案交易安排、受讓人投資適格性、資金能力與規劃、經營團隊與其執行能力、產業發展及匯流應用、勞動權益保障、弱勢關懷,以及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消費者視聽權益及公共利益等,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條、第23條、電信法第15條及外國人投資條例第10條等相關規定,基於受讓人及利害關係人所為之書面承諾及同意遵行相關條件為前提事實基礎,同意以附負擔予以核准。
NCC表示,該會經檢視相關資料並邀請泓順公司、中嘉網路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及宏泰公益信託等當事人到會陳述,就審查相關事證,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9月13日函復:「……中嘉收購案之投資主體為璽兆投資與銓陞投資等5家法人股東成立之泓策創投。璽兆投資與銓陞投資雖為泰賀投資及朝隆投資分別持股50%之轉投資公司,惟投資中嘉屬璽兆投資與銓陞投資之財務決策,尚非本公益信託以其信託財產所進行之投資行為。……」,另國泰世華銀行為公益信託林堉璘宏泰教育文化公益基金之保管人及前開公益基金於本案並未出資僅為受益人之性質等事涉黨政軍及公益信託基金等疑義,亦經法務部107年9月12日函復:「……信託關係成立後,信託財產名義雖屬受託人所有,實質上並不認屬受託人自有財產,受託人仍應依信託本旨,包括信託契約之內容及委託人意欲實現之信託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以及教育部等相關部會及申請人泓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利害關係人公益信託林堉璘宏泰教育文化公益基金及國泰世華銀行說明釐清在案。
依有廣法第15條有關產業健全發展與公平競爭等情事得以確保,並就從業人員勞動權益、多元文化均衡發展、地方普及發展及偏鄉地區普及服務、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近用服務、消費者利益之保障與回饋、經營效率之提升、對於媒體相關市場之影響及其他有助於公共利益目標等款予以衡酌,決議要求泓順公司須履行21項附負擔。
NCC說明,本案就有關程序及應審酌事項,含公平競爭、消費者權益、產業健全發展、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等公共利益,對於申請人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在所管理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具體建設方面,應確保在本交易案完成後2年內,將光節點平均訂戶數降低到200戶內;交易完成後1年內,提供最高可達1Gbps的寬頻上網服務,長期目標為提供上、下行頻寬最高速率達10Gbps之服務。
NCC表示,為提升文化創意與多元內容,要求申請人應具體規劃傳播本國文化節目精進方案,提升數位內容,以多元內容服務收視戶,且不得基於自身利益考量利用市場地位影響頻道言論與內容自由;此外,因數位匯流帶動各項創新服務與策略聯盟合作,NCC特別以負擔要求申請人應無差別待遇且不得與其他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為不當之聯合行為,同時也應確保員工權益;另非經NCC核准,參與投資受讓人事業之關係企業或自然人股東不得直接或間接經營或控制新聞頻道。
此外,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條規定:「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之權益,增進公共利益與福祉,維護視聽多元化,特制定本法。」,有鑑於增進公共利益與福祉,促進有線電視廣播事業之健全發展,受益人公益信託林堉璘宏泰教育文化公益基金也承諾同意將媒體識讀教育及媒體品質提升,納入公益信託從事教育文化之規劃,並投入相關有線電視產業環境建全之教育文化相關工作。
NCC通過國內法人泓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受讓馬來西亞商EVERGREEN JADE SDN. BHD.及馬來西亞商GOODWILL TOWER SDN. BHD.申請轉讓安順、博康股權與吉隆等11家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投資雙子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案,並做出21項負擔,除健全產業發展、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增進消費者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勞工權益及人才培育外,更關注提升國家競爭力,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我國資通訊產業轉型升級,期使民眾享受更優質、多元的創新應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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