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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新聞稿

發布日期107/12/19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檢視現行衛星廣播電視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評鑑及換照審查作業程序與配套,現行規範已納入新聞事實查證機制及公平原則並加強內控機制之配分權重,呼籲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製播新聞應依法落實事實查證並謹守公平原則-歷史資料

        為督促製播新聞之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落實事實查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今(19)日第835次委員會議討論「衛星廣播電視頻道評鑑及換照作業程序與配套法規報告案」,檢視現行衛星廣播電視評鑑及換照審查機制,目前相關作業已將內控機制列為最重要之審查項目,並加強權重配分;而製播新聞之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除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2項規定,訂定新聞報導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納入營運計畫之外,製播新聞頻道落實事實查證及其辦理情形,均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個案審查時,列為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NCC表示,事實查證機制及公平原則,屬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及換照審查辦法中「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之審查項目。依換照審查辦法規定,製播新聞及財經新聞之節目供應事業,「應訂定新聞編採守則,並依衛廣法第27條第2項規定,訂定新聞報導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換言之,廣電媒體應將事實查證內化在新聞製播流程中據以落實執行。而評鑑審查辦法亦加強內控機制之權重,倘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因為內控或自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包括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2項各款規定之核處紀錄等),經評分為不合格,其整體評鑑即為不合格,NCC將令其限期改正;頻道事業即應於期限內提出改正計畫,如屆期不改正者,將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51條規定核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改正情形並列為下次換發執照時之重點審查項目另因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評鑑及換照審查辦法條文中,有關個別委員評分基準未能與全體諮詢會議審議結果應如何計算及其他部分條文容有修正之必要,NCC後續將依法規修正程序酌予調整。

        此外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之權益等,就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1條第2項第16款規定「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一節,NCC已針對有線廣播電視擬妥政策,包含108年底前基本頻道節目全面以高畫質(HD)播出、強化公平上下架規範、鼓勵頻道於不同平臺上下架、訂戶收視相關個人資料之蒐集、儲存及利用等作業之明確標準作業辦法與保護措施等,並要求系統經營者納入營運計畫內,列為下次評鑑及換照之審查重點項目,以落實政策;另NCC將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評鑑、換照機制相關作業程序,賡續執行,以確保數位化紅利共享。

        NCC強調,衛星廣播電視業者除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規定製播節目及廣告外,目前該會亦透過評鑑、換照審查作業,要求業者建立自律規範機制,包括設立新聞自律委員會,說明相關自律機制之規劃及運作方式,及定期開會檢視自身的節目內容,並將檢討報告公開上網,接受社會的監督。NCC將持續落實相關評鑑、換照機制,要求業者依法執行新聞事實查證機制及公平原則,以提升廣播電視媒體公信力,保障視聽大眾權益。

 

連 絡 人:專門委員 陳金霜

電     話:02-3343-8505

行動電話:0975-713-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