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期待更強化維護消費者權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今(15)日第981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將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
NCC表示,有線電視已全面數位化,為配合市場環境迅速變遷,提升有線電視服務品質,並增進維護消費者權益,滾動式檢討修正於109年9月17日公告施行屆周年之「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本次修正草案前經該會110年5月26日第965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預告60日廣徵各界意見,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召開審查會議提供建議,完成修正條文草案。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 新增契約審閱期至少三日。
- 配合部分有線電視系統經營已施行分組付費現況,詳列有關基本頻道及付費頻道之組數及其收費標準。
- 明訂系統經營者提供之基本頻道總數未達主管機關核定當年度之基本頻道總數,應減收當月收視費用或其他方式賠償。
- 明文業者於用戶終止契約,取回機上盒及相關配件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並要求業者不得其他名目變相收取費用。
NCC說明,此次修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在規劃上更符合實際運作,NCC期待更能確保有線電視收視戶之收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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