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修正通過「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十二條規定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今(24)日第1142次委員會議決議,修正通過「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第5條之1及第12條規定。為提升監理管制效能、合理化衛廣業者評鑑相關義務,針對非地方或購物頻道之衛廣平台業者、境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且未製播特定類型節目(新聞及財經新聞、財經股市、兒少、限制級節目)者,其評鑑期間無違規紀錄,得改以簡易書表替代原提交文件,並免逐項評分。另就各該事業於評鑑期間製播本國節目未符原營運計畫規劃情形,將視個案審酌是否確為無正當理由始評鑑為不合格,以符比例原則。
NCC表示,法規草案預告期間,該會接獲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無店面零售商業同業公會、有線寬頻協會提出修正草案意見書,建議擴大適用簡易評鑑之範圍,例如應將購物頻道、地方頻道納入適用簡易評鑑之範圍。該會說明,考量105年全文修正之衛星廣播電視法及授權訂定之子法,對購物頻道與一般頻道尚為差別管理,對一般頻道中之地方頻道,亦有地方政府參與評鑑審查之設計,且出於管制需要,要求製播特定類型節目(新聞、財經新聞、財經股市、兒少及限制級節目)之衛廣事業於營運計畫應有相應之配套機制,爰經研析,仍維持公告草案中適用簡易評鑑之事業範圍,後續亦將滾動檢討修正法令適用範圍。
NCC表示,法規命令後續公告修正後,辦理衛廣事業評鑑案件,預計將分流方式處理,將可提升管制效能,且因法令設計有利於無違規紀錄之相關衛廣事業減輕準備評鑑資料之負擔,預計有利於衛廣業者落實自律、強化法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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