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 就廣電媒體製播新聞事實查證係依據衛廣法第27條第4項辦理,立法理由係為落實問責並體現共管機制,促使媒體自律與社會他律先行,藉此責成電視臺落實內部控管,就製播新聞涉有第27條第3項第4款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者,應先透過自律規範機制對製播新聞個案,進行事實查證之調查程序,並將相關報告及說明送主管機關審議,以落實內部控管機制及問責機制。今(17) 日委員會就此執行現況及後續如何具體落實聽取報告。
NCC表示,製播新聞之衛星頻道應依規定建立自律規範機制,並於每年四月、十月定期申報其執行自律機制之情形,本會皆依前揭規定要求業者定期申報,若有未符規定,皆要求改正。目前新聞頻道(15個新聞頻道)及有製播新聞及地方之頻道(38個頻道)皆成立自律組織,其營運計畫亦須載明其內部控管機制,包含新聞編採守則等,經查新聞頻道引用網路訊息及事實查證之自律規範多有原則性內容。106年5月25日及107年6月12日就廣電媒體如採用網路訊息來源作為新聞製播素材議題,也邀請廣電業者、公民團體與學者專家參與,提醒廣電業者強化援引網路新聞或消息之查證機制。
由於近期不實爭議訊息流傳情形日益加劇,嚴重影響視聽觀眾對於廣電媒體之信任,NCC於107年10月12日邀集廣電新聞業者、專家學者及公民團體召開「如何落實新聞事實查證及內控問責機制 維護民眾信賴感」座談會,會議由NCC洪委員貞玲主持,與會專家學者及公民團體均表示,相較網路平臺或社群媒體所散布之訊息,廣電業者透過事實查證所報導之內容,錯誤比率確實較低,目前為落實查證工作,業者雖訂有自律規範及相關審核機制,但仍有改善空間,未來可以透過產業、學界、公民團體及政府多方共同合作努力,藉由瞭解國外優質媒體之規範,重新檢視盤點業者自律規範內容,並深化查證內控機制,以正確新聞報導打擊不實訊息,以良幣驅逐劣幣,改善當前言論流通的品質。
NCC強調,如何設置暨改善廣電業者查核及自律機制,是NCC依法監理的重要項目,該次座談除邀請無線電視及衛星新聞頻道業者參與外,也擴大邀請製播新聞之電視頻道業者共同參加。依據出席業者表示,反覆查證力求真實,為新聞製播的基本原則,但實務操作上,電視新聞報導或因時間因素,或因外電報導及爆料新聞等往往無法找到消息來源而有查證困難,因此會透過平衡報導,或動態隨時調整最新內容,予以補強。同時,也表示新聞事實查證絕對是新聞媒體恪遵之守則,無線電視、衛星電視業者將持續與第三方查證單位請益及合作,以落實新聞查證標準作業流程,維護新聞專業理念,提供民眾知的權利。
該次會議中,台灣事實查核中心及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代表也針對業者提出相關建議,包括:(1)合理查證及平衡報導不可因時效而偏廢,若以時效來看,網路及社群媒體訊息散布一定比廣電媒體快,但正確卻是廣電業者贏取民眾信賴的關鍵;(2) 查證是新聞報導的基本原則,雖然時間緊迫,但仍應向當事人求證才播出。若沒有查證就報導,業者即應負擔其後果;(3)對於外電查證困難部分,可透過多比較不同外電來進行查證。
學者專家代表胡元輝教授檢視業者目前所訂的事實查證自律規範後認為,多半是原則性,許多核心問題仍未處理,因此建議自律規範應具備以下5項內容:(1)原則宣示:即讓新聞從業人員瞭解不同議題的處理原則;(2)查證機制具體化:包括影像辨識、查證的基本過程,而這亦是目前規範為較薄弱的部分;(3)提報機制:在特殊狀況要提報給資深人員或特定人查核事實;(4)呈現機制:對於查證的狀況在報導時應讓觀眾知道(5)更正機制應更完整。當業者自律規範完備後,胡元輝教授及劉昌德教授均認為應辦理從業人員的教育訓練,推動媒體識讀,並透過同業合作、公民團體的參與及主管機關的協助共同完成。
NCC強調,針對專家學者及公民團體給予業者之建議,委員會同意將請中華民國電視學會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將國外新聞媒體在新聞查證的自律作法提供給會員參考,並藉以修改公學會的自律規範;同時應完整涵蓋事實查證具備之要項與操作流程,以作為個別業者進一步修正自律規範之準據。而NCC亦將監督廣電媒體推動上述工作,個案上落實法遵,並將業者辦理情形列為未來評鑑換照之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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