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7年6月15日起,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為之行政處分,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歷史資料
鑒於過去人民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為之行政處分,須先經訴願程序,對於訴願決定仍不服者,始得提起行政訴訟。為維護獨立機關之專業性與公信力,參照各國獨立機關就個案自主獨立決定之立法例,總統業於107年6月13日公布增訂廣播電視法第50條之2、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6條之1及有線廣播電視法第75條之1,不服該會依廣電三法及其他法律所為之行政處分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並於107年6月15日生效。
據此,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於107年6月15日後提起爭訟救濟程序者,可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必提起訴願。如有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至於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民間團體或個人,例如由該會委託辦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或型式認證證明之核發、撤銷與廢止等事項之驗證機構,其所為之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10條訴願管轄之規定,仍應向原委託機關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起訴願,不得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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