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說明,「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研提之免責條件條文,立法目的是為給予數位通訊傳播服務者最大自律空間,並降低經營風險,以取得「網路服務的持續發展」與「網路社會的秩序健全」均衡發展-歷史資料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 提出數位匯流相關法制革新,係為創造通訊傳播流通環境與維護言論自由及多元價值,特別是「數位通訊傳播法」是強調尊重以多元、自由、平等為基本價值的網際網路環境,不以公權力的行政管制手段直接介入,本草案採取以多方利害關係人參與進行相互溝通協調,透過公私協力、促進民間自律的的治理模式,引入公民參與手段,希冀在「網路服務的持續發展」與「網路社會的秩序健全」,求取最佳平衡點。於106年1月4日公告草案後,期間已開2場公聽會、相關機關協商會議,並多次透過參與相社群團體及眾開講等網路平臺,就網路各種服務之運營及使用者之參與行為規範,與外界包括社群團體及電子商務相關協會等業者代表充分討論溝通。
關於報載所提到「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第15條第2款中,要求服務提供者在「知悉」行為或資訊違法後,要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接取,方能免責,服務提供者要從何「知悉」某資訊違不違法一節,NCC表示該條款所指之違法是指經由司法機關判決所認定的情事,非由服務提供者自行判斷,並無如報載所說要求服務提供者先行審查之意。尤其該條所針對的服務型態為「供他人使用而由第三人所儲存資訊之服務」,例如主機代管、雲端服務等資訊儲存類的服務型態,此類業者依其服務型態通常也不可能自行審查使用者所儲存的資訊。
另報載所提及第16條規定服務提供者必須要履行通知取下才可以主張免責,NCC表示本條文在之前對外討論時有相當支持意見,為審慎起見,上週再次與社群及相關產業代表再行溝通後,目前擬將第16條草案修正為:「所傳輸之資訊係由使用者所發動或請求,且未改變使用者存取之資訊。」,及「經權利人通知或知悉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移除或使他人無法接取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符合任二者條件之一,即得主張免責。立法意旨係為提供相關網路服務業者免責之可能與基礎。
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服務提供者作為網路虛擬世界之資訊中介者,扮演資訊流通橋樑或資訊匯集樞紐之角色,對於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相關責任法制架構之健全與否,不僅攸關電子商務產業未來之發展,亦將影響數位時代民眾獲取充分資訊與自由表達言論之權利。目前提供網際網路中介服務之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ISP)包含:提供使用者接取網際網路服務之「接取服務提供者(Internet Access Service Provider, IASP)」、提供第三人儲存供他人使用訊息的主機代管、雲端等等資訊儲存服務,以及各類提供網際網路內容應用的各類型服務,不論其服務型態為何,當其所提供之服務或使用者之利用行為涉及不法時,往往發生作為中介角色之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應否對使用者不法行為負責之爭議。是以,明確規範相關服務提供者責任,釐清可能的法律爭議,給予最大自律空間,降低經營風險,以鼓勵創新。
連絡人:副處長 黃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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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話:0928-829-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