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齊一規管併同依媒體屬性審酌考量維護兒少身心健康及民眾視聽權益,擬調整無線廣播、無線電視及衛星廣播電視之酒類廣告指定播送時段,將於近日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預告、徵詢相關意見-歷史資料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本(107)年1月17日第784次委員會議決議,指定「無線廣播」、「無線電視」及「衛星廣播電視」之酒類廣告播放時段為每日21時至翌日6時止。
NCC表示,按菸酒管理法第37條第1項第3款有關酒類廣告不得有:「以兒童、少年為對象,或妨害兒童、少年、孕婦身心健康。」之情形,其立法理由係為加強對兒童、少年之權益保障及考量兒少之身心發展;為齊一規管之可能,併同依媒體屬性審酌考量維護兒少身心健康及民眾視聽權益,指定酒類廣告播送時段將以保護兒少為優先,參酌民眾收視聽行為及目前電視(包括無線電視媒體及衛星廣播電視)酒類廣告時段尚為大眾接受,乃決議微調廣播播送酒類廣告時間,將「無線廣播」、「無線電視」及「衛星廣播電視」之酒類廣告播放時段齊一為每日21時至翌日6時止,希藉此兼顧兒少權益與產業發展。
NCC指出,原規定廣播媒體酒類廣告播放時段之規定係基於2月、7月、8月為兒童少年之寒暑假,收聽時段與平日有別,爰另為限制;惟考量現今廣電產業發展狀況及參考民眾收視聽行為之調查,其特別區分已無實益,爰擬齊一「無線廣播」、「無線電視」及「衛星廣播電視」之酒類廣告播放時段,並將於近日依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進行預告、徵詢相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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