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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新聞稿

發布日期107/01/31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通過荷蘭商BIJ LOU B.V.及荷蘭商PX CAPITAL PARTNERS B.V.申請轉讓偉齊股份有限公司、杰軒股份有限公司暨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案-歷史資料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今(31)日第786次委員會議續行審議「荷蘭商BIJ LOU B.V.及荷蘭商PX CAPITAL PARTNERS B.V.申請轉讓偉齊股份有限公司、杰軒股份有限公司暨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案,基於提升本國自製節目、增加國際新聞質量、促進產業發展及照顧員工權益等政策立場,決議以當事人所為說明與承諾,及NCC政策要求等事項作為同意該案之前提,將同意之審查意見函復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NCC委員會議考量本案涉國內重要頻道家族股權轉讓,影響產業發展、公共利益暨消費者權益甚鉅,本案踐行專家學者諮詢會議、公聽會及聽證程序,業者書面說明及到會陳述,且多次提送委員會議審議,審酌本案交易安排、受讓人投資適格性、資金能力及規劃、經營團隊及執行能力、新聞專業自主、產業發展及匯流應用、內容產製及創新技術、勞動權益及弱勢關懷,以及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消費者視聽權益及公共利益等整體考量,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4條、第5條、第10條及外國人投資條例第7條等相關規定,決議基於受讓人所為承諾及NCC政策要求,同意遵行下列條件為前提事實基礎,予以同意:

一、維護新聞專業自主:

1.受讓人入主東森電視,會維持所屬新聞頻道專業獨立運作,不受不當干預。

2.受讓人入主東森電視後與新聞部員工簽署「編輯室公約」暨依「涉己事件新聞處理規範」製播新聞。

3.東森電視新聞自律委員會將增聘外部媒體監督組織代表。

二、落實公司專業治理:

1.強化公司治理,受讓人承諾會將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未來5年,受讓人自然人股東將不擔任東森電視經理人職務。

2.受讓人延聘外部專業公正人士任東森電視董事職務。

3.受讓人及關係企業、關係人與東森電視間不應有顯著非常規交易或不當利益輸送情事。

三、促進產業發展:

1.未來6年,在既有每年約新臺幣3億元投入自製戲劇、電視電影及兒少節目製播的基礎上,東森電視將增加新臺幣9億元投入自製戲劇、電視電影、綜藝、兒少節目及國際新聞製播,逐年具體提升本國節目自製比率及新播比率暨改善內容品質。

2.未來3年,東森電視每年另增加新臺幣4200萬元以4K UHD畫質製播自製戲劇、電視電影及兒少節目。

3.東森電視於既有基礎上增加國際新聞製播比例至少10%。

4.受讓人、東森電視及其關係企業未來3年內不併購其他系統、頻道、申設新聞頻道或經營頻道代理。

四、維護勞動權益保障及弱勢關懷:

1.轉讓人及受讓人承諾保障東森電視就業安定、提升勞動環境及條件,轉讓人應妥處勞動權益保障事項,交易完成後,由受讓人賡續處理。

2.受讓人繼受既有勞資協商之團體協約條款,並於入主後持續與東森電視工會協商團體協約。除產業環境或營運績效大幅變動,或依據績效考核調整不適任人員外,東森電視不任意裁員、解僱、縮減人力或調動職務,亦不對員工權益進行不利益之變動。

3.東森電視員工起薪不得低於每月新臺幣3萬元。

4.促進聽障近用,東森電視各節新聞、氣象、戲劇、兒少節目搭配字幕播出。

       本案交易標的東森電視為國內知名的頻道事業,目前經營有「東森幼幼台」、「東森洋片台」、「東森財經新聞台」、「東森新聞台」、「東森電影台」、「東森戲劇台」、「東森綜合台」等7個頻道,至關係企業超級傳播另經營有「超視頻道」,而於所控制之8個衛星廣播電視頻道中,尚包含「東森財經新聞台」及「東森新聞台」2個國人普遍收視的新聞頻道。倘經濟部投審會許可本案,東森電視應依衛廣法向通傳會申請營運計畫變更,NCC亦期許受讓人依承諾經營東森電視,以產製優質內容提升消費者視聽權益並促進內容產業健全發展。

連 絡 人:簡任視察 陳書銘

電     話:02-3343-8503

行動電話:0966-618-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