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受理民視公司與大安文山、永佳樂、大新店民主、南桃園等24家有線電視公司就民視新聞台等三頻道節目費用使用爭議調處案,分別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3條規定,命該等有線電視公司需於107年4月30日前完成協商,並取得合法授權;另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命民視公司於4月30日前完成與24家有線電視公司完成授權協商,協商期間不得有下架斷訊等損害視聽眾權益情事-歷史資料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5條規定,分別於2月13日至4月24日期間就大安文山等19家有線電視公司與民視公司,及南桃園等5家有線電視公司與民視公司召開多次調處會議,由於兩調處案雖雙方同意續行調處,惟仍僅維持臨時授權期間至4月30日,其餘授權條件及授權範圍,仍由各造續行協商,因此NCC於今日委員會進行討論與命改正處分決議。
NCC表示,經查多數地方政府收視調查統計結果,民視新聞台列為觀眾最喜愛收視頻道之一。因凱擘、台固、台灣寬頻通訊等MSO所屬系統及大新店民主、屏南共24家有線電視公司與民視公司的授權協商未能有正面結果,鑑於臨時授權將於4月30日屆期,相關異動影響訂戶權益甚鉅,考量大安文山等24家有線電視公司尚未與民視公司所屬民視新聞台等頻道於臨時授權期間完成授權協商,將於臨時授權終止時,產生斷訊的可能,致有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3條所稱有營運不當、損害訂戶權益之虞,爰依同條後段規定,命渠等24家公司限期於4月30日前與民視公司完成協商,並取得合法授權,且協商期間不得有下架、斷訊等損害訂戶權益情事。
另針對民視公司經營民視新聞台之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就107年度授權費用協商過程中採取民視新聞台、第一台與台灣台3個頻道包裹授權方式,未積極提出單頻計價,若致與前揭系統經營者協商未果,因臨時授權將於4月30日終止,可能產生斷訊,對消費者收視權益影響甚大。NCC前已函請民視公司就涉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43條第2項有營運不當、損害視聽眾權益之虞提出說明,今天委員會議亦決議,依同條規定命令前揭24家有線電視公司與民視公司應於4月30日前完成授權協商,在未完成協商之前不得有斷訊等損害視聽眾權益情事,並應持續提供臨時授權至協商完成為止;屆期如仍違反前揭命令者,將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63條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1條規定,分別裁處相關系統及頻道商。
NCC表示,頻道任意異動下架嚴重影響訂戶權益,為促使雙方能夠積極協商異中求同,籲請系統經營者應正視優質頻道之價值,透過實際支持以合理反映頻道內容價值,民視公司亦應於協商過程中提出頻道單頻價格,以有效確保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
NCC強調,為使有線電視市場更趨活絡,優質頻道與內容有更多機會吸引消費者青睞與收視訂閱,系統經營者應致力促進有線電視市場健全多元發展,且創造多元平台競爭環境,亦不應妨害內容於多元平台授權露出之機會,尤不得以不正當方法促使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對其他播送平台有差別待遇等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7條第4項之規定。如此才能使有線電視市場上、下游間雙方理性議合,促進公平合理及建構公平競爭環境。
NCC重申兩調處案各造應重視公眾視聽之權益,讓消費者得以實質受惠,在恪遵相關規定下,積極進行洽談、建立互惠機制,不應恣意罔顧消費者權益不積極完成商業協商。NCC未來將持續就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及頻道業者是否皆合於法令規定營運進行監理,促進傳播產業市場之健全發展,並提供消費者多元優質收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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