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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新聞稿

發布日期107/05/09

南桃園、北視、信和、吉元及群健5家有線電視公司於107年5月4日因頻道授權爭議致民視新聞台斷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南桃園等5家有線電視公司及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並命其立即改正,惟雙方拒未改正,NCC續予連續處罰,分別裁處每家有線電視公司新台幣66萬元及民視公司新台幣20萬元-歷史資料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表示,南桃園等5家有線電視公司與民視公司未能於民視新聞台臨時授權期間終止前達成合意完成授權,民視公司亦未提供臨時授權,致107年5月3日渠等公司於臨時授權終止時造成民視新聞台斷訊,分別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3條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43條第2項所稱有營運不當、損害訂戶或視聽眾權益情事。

       NCC表示,民視公司及南桃園等5家有線電視公司兩造於授權協商過程,僅優先考量各自商業利益,卻嚴重罔顧消費者收視習慣及閱聽權益,造成南桃園等5家有線電視公司於107年5月4日民視新聞台斷訊,涉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3條規定有損害訂戶權益,當日NCC即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63條規定裁處南桃園等5家有線電視公司,並命渠等公司應於裁處書送達當日與民視公司完成授權協商及恢復信號播送。惟南桃園等5家有線電視公司迄今尚未改正,NCC爰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63條規定逕行第2次裁處每家公司經營者新臺幣66萬元整;並命南桃園等5家有線電視公司於裁處書送達當日與民視公司完成授權協商及恢復信號之播送。

       NCC表示,本次民視新聞台發生斷訊,係因民視公司協商未果且未持續提供授權,造成南桃園等5家有線電視公司停播民視新聞台,涉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43條第2項規定有損害視聽眾權益。NCC前於5月4日依民視公司經營民視新聞台之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裁處民視公司警告,並要求民視公司應於裁處書送達當日與南桃園等5家有線電視公司完成授權協商或持續提供臨時授權;然民視公司迄今尚未改正,NCC將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1條規定裁處民間全民電視公司新臺幣20萬元,並命民視公司應於裁處書送達當日與南桃園等5家有線電視公司完成授權協商或持續提供臨時授權。

       NCC重申,除作成前述續予連續處分外,已嚴格要求南桃園等5家有線電視公司依定型化契約規定,並函報替代方案及補償措施分送本會及地方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行政院消保處,違反者將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3條裁罰。

連  絡 人:副處長 梁溫馨

電      話:02-3343-8302

行動電話:0933-444-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