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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新聞稿

發布日期107/05/16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寬頻系統未經核准使用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接取網路提供服務,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基於其客戶申訴比例依然偏高,網路連線品質仍待加強,依法對2家公司各再裁處新臺幣240萬元,並責成電信業者應依經核准之事業計畫書完成建設,確保行動通訊服務品質與消費者權益保護事宜-歷史資料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今(16)日第803次委員會就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公司)之行動寬頻系統未依許可之系統建設計畫進行建設,復未經核准使用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公司)接取網路方式提供服務案,決議依電信法第63條之規定,對2家公司各處罰鍰新臺幣240萬元,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或廢止其特許。

       NCC說明,此案已逾第6次改善期限,2家公司仍未完全改善,亞太電信公司自前次裁罰後雖已加速基地臺建設及提前相關建設時程,以擴大該公司行動寬頻系統基地臺電波人口涵蓋率,並逐步將其行動寬頻業務用戶訊務導回自建網路(截至107年1月31日止使用台灣大哥大公司訊務比例約剩17.13%,借網用戶數約剩23萬戶未導回),以降低用戶使用台灣大哥大公司網路之數量及比例,相關情形雖已優於前於104年10月對NCC之承諾,惟該公司違反法令規定之事實仍存在,且持續3年4個月有餘,已影響消費者寬頻近用權;此外,經統計106年12月NCC電信客訴案件,亞太電信公司客訴量(174件)占總客訴量(669件)之26.01%,其中以通訊連線品質方面約占75%,顯示該公司客訴比例高於同業,及通訊連線品質方面仍需加強改善。

       NCC指出,亞太電信公司之行動寬頻系統未依許可之系統建設計畫進行建設,復未經核准使用台灣大哥大公司接取網路方式提供服務,2家公司違反法規,前經6次裁處罰鍰並命限期改善,2家公司雖辦理相關改善作業,惟2家公司違規事實仍持續存在,審酌此行為應受責難程度、違法行為持續時間、整體客訴比例偏高,爰依法對2家公司各裁處罰鍰新臺幣240萬元,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或廢止其特許。此外,本借網連續裁處案借用及出借雙方具對偶關係,亞太電信公司與台灣大哥大公司應更積極辦理相關改善措施,雙方應儘早停止借用及出借網路提供服務之情形,回歸市場之正常競爭秩序。

       NCC重申,各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應依經核准之事業計畫書、系統建設計畫完成建設,以確保通訊服務品質及消費者權益保護;透過各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事業計畫書所規劃,逐年增加偏遠地區高速基地臺建置數量及人口涵蓋率,落實偏鄉基礎建設,縮短數位落差,期以寬頻建設,帶動數位創新服務。

連  絡 人:副處長 梁溫馨

電      話:02-3343-8302

行動電話:0933-444-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