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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新聞稿

發布日期107/05/17

就電信事業與其他異業品牌結盟推出新型態資費方案等服務,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要求電信事業應具體明示電信服務提供者且落實消費資訊揭露及提供消費者諮詢及申訴管道,善盡用戶個人資料保護,保障消費者權益,並提醒消費者購買前應瞭解電信服務契約內容,以符合自身需求之電信服務-歷史資料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表示,隨著通訊傳播媒體的快速發展,國內電信事業與其他企業間之合作模式逐漸走向國際化、多元化,近期有第一類電信事業獲非電信事業品牌授權,推出創新資費方案及服務,對此,NCC要求電信事業落實消費資訊揭露、提供消費者諮詢及申訴管道,落實個人資料保護,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NCC說明,電信業者採用其他品牌推出資費方案模式,實際提供服務之經營者仍為第一類電信事業,此模式與第二類電信事業之虛擬行動網路服務提供者(Mobile virtual network operator,MVNO),採批發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服務後,以自己名義轉售消費者之模式並不相同;故該事業應具體明示電信服務提供者身分,且仍須落實電信法、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所有義務,並提供消費者正確之資訊及其他必要措施,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NCC表示,隨數位匯流產業高度發展,電信事業之同業、異業間合作模式將日趨多元,目前於立法院審議之電信管理法草案也揭櫫鼓勵創新精神,期產業能順應通傳環境之瞬息萬變,迅速推出符合消費者期待之服務。然而在電信事業積極發展新服務的同時,NCC強調任何創新服務的推動,首先要顧及消費者權益,不同企業經營者合作應釐清彼此對消費者之責任及各該法遵,落實消費資訊揭露、提供有效申訴諮詢管道等,倘消費者對不同企業主體負責事務有疑義,合作之企業均應切實引導其正確處理管道,協助予以妥處,勿將責任外部化;另外,對於用戶個人資料之保護,除符合資安相關規範外,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定,致力維護用戶隱私安全。

        NCC提醒消費者,對於電信事業提供之多元服務,簽約或購買前務必瞭解電信服務契約內容,除綁約所享優惠外,針對服務之限制、條件,以及提前解約須負擔責任等,均應列入簽約時之考量,以享受符合自身需求之電信服務。

連 絡 人:副處長 梁溫馨

電     話:02-3343-8302

行動電話:0933-444-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