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過「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修正草案預告,未來將以公告特定區域方式將行動寬頻基地臺納入適用範圍,並擴大普及服務適用區域,以優化偏遠地區網路涵蓋,保障偏鄉民眾通信權益,落實平衡城鄉差距及維護數位近用權益-歷史資料
為強化數位包容並持續精進我國普及服務制度,實踐寬頻社會的理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4)日第810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將行動寬頻基地臺納入適用範圍,並擴大普及服務適用區域,以優化偏遠地區網路涵蓋,藉由完備法規程序,保障偏鄉民眾基本通信權益。
NCC指出,因部分地區受地形地物限制,無法以固定通信網路佈建用戶端數據通信接取網路,而須以行動寬頻基地臺提供服務,該區域已佈建中繼鏈路(backhaul)僅需額外補貼建置基地臺服務範圍之淨成本,所需經費較低且較易控制預算,NCC每年將依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不經濟地區之需求,指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於本會公告之特定村里,提供固定通信或行動寬頻之普及服務,即數據傳輸下載速率水準等同為每秒傳送十二百萬位元(Mbps),以求勿膨脹普及服務成本及不增加普及服務分攤者之負擔為要。
此外,NCC表示,為照顧鄰近偏遠地區民眾,使其能以合理價格享有必要之電信服務,本次修法將與偏遠地區相鄰、人口密度介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一至四分之一之鄉(鎮、市、區)且提供電話服務或數據通信接取服務所投入之可避免成本大於棄置營收之單一交換機房服務區域納為補助範圍。該服務區域認定,除上述客觀標準外,參考國際電信聯合會(ITU)對於偏遠地區之定義,經主管機關考量電力或電信供應等基礎設施缺乏或不足或住戶可支配收入是否充足等因素予以核准後,其效果視為偏遠地區。未來符合上述條件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區域之民眾不須負擔高昂之實需工料費,僅需基本電信月租費即可享有市話或寬頻服務。
NCC強調,為優化偏遠地區之寬頻網路涵蓋率,可創造優質影音學習環境,奠定數位醫療基礎提升偏鄉醫療效率和品質,並能促進當地產業發展,提振地區經濟動能,改善生活品質,以落實平衡城鄉差距及維護數位近用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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