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傳播委員會第810次委員會議決議,依有線廣播電視法及電信法相關規定,通過馬來西亞商GSJ INVESTMENT CO., LTD.投資天外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轉讓股份案-歷史資料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107年7月4日第810次委員會議審議馬來西亞商GSJ INVESTMENT CO., LTD.(以下簡稱申請人)投資天外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外天公司)申請轉讓股份案,案經該會審查結果,符合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有廣法)及電信法相關規定,將同意之審查意見函復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經濟部投審會)。
NCC表示,經濟部投審會於107年4月25日函請該會就申請人馬來西亞商GSJ INVESTMENT CO., LTD.擬將投資天外天公司8.83797%之股權,全數轉讓予3位中華民國國籍股東案表示意見。
NCC說明,依有廣法第9條、第10條、第15條、第24條、第25條、第29條及電信法第12條第3項等相關規定逐一審理,因本案最終受益人均為本國籍,未有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之情事,且本案投資架構單純,經營權並未變動,亦無明顯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有不利影響之情形,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本案予以同意。
NCC補充,本案因涉及百分之五以上股東之變更及外國人持有股數之變動,倘天外天公司於經濟部投審會核准後,應依有廣法第29條規定向本會提出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許可;並依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32條第4項規定向本會報請事業計畫書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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