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訂定「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一般頻道申設審查評分表」-歷史資料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第947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訂定「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一般頻道申設審查評分表」,該表公告後,將作為委員會議審議申設案件之評分準據。
NCC說明,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條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應填具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照。許可程序、審查項目、評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故NCC依此訂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並於該辦法第13條明文審查項目及評分基準。
NCC表示,依過往實務,「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均以「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一般頻道申設審查評分表」配分項目辦理初審,委員會議對諮詢會議所為之初審評分及決議予以尊重,並參考作成複審決定。
NCC強調,本評分表係將審查實務所用評分表件法制化,係依據上述法令辦理,並依行政程序法第160條第2項規定予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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