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審議通過「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修正草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今(3)日第1126次委員會議決議,審議通過「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第5條之1及第12條修正草案(下稱草案),後續將辦理法規命令之預告程序,廣納外界意見。
NCC表示,本次衛廣事業評鑑子法修正,主要係為提升監理管制效能、減輕優良業者評鑑負擔,草案第5條之1,就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境外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境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及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受評鑑頻道未製播特定類型節目(新聞及財經新聞、財經股市、兒少、限制級節目)者,於評鑑期間(執照效期第1至第3年)無違規紀錄,明定免依原附表所載之指定細項提交資料,改以書表替代。NCC另說明,考量購物頻道、製播有特定類型節目之衛廣節目供應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於營運計畫上另有相關要求事項、地方頻道之評鑑尚須地方政府參與辦理,因此前開頻道仍須依原規定辦理評鑑;就草案第12條部分,NCC說明,就各該事業於評鑑期間製播本國節目未符原營運計畫規劃情形,將視個案審酌是否確為無正當理由始評鑑為不合格,以符比例原則。
NCC說明,截至113年6月30日止,境內外衛廣頻道供應事業共計301個頻道,倘無裁處紀錄時,至多有188個事業適用簡易程序;本草案預計公告60日聽取外界意見,並將參酌外界意見修正提送委員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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