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許可東亞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東台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東台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投資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並就3家系統經營者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3條第2項第3款之行為,各裁處新台幣20萬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於今(27)日第1147次委員會議決議許可「東亞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東台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東台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亞等3家公司)申請投資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國數位公司)及全國數位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變更案」。NCC並就東亞等3家公司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3條第2項第3款之行為,依同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各裁處東亞等3家公司新台幣20萬元。
NCC指出,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3條第2項第3款規定,系統經營者投資其他系統經營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東亞等3家公司以購買股權方式申請投資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經委員會考量市場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其他公共利益等面向,並依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審查,決議予以許可。惟查東亞等3家公司涉有未經本會核准即逕自投資全國數位公司之行為,為釐清事實,亦併請東亞等3家公司於今日委員會議到會陳述意見,惟經查被投資系統經營者全國數位公司申報股權登記資料可知,東亞等3家公司已完成股權交易,違規事證明確,爰依法裁處。
NCC表示,系統經營者應持續強化法遵意識,該會將持續關注產業動態,期能維繫產業健全發展,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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