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通過「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辦法」第13條、第17條、第19條修正草案,將辦理預告徵詢意見
自電信管理法109年7月1日施行以來,電信相關法規對於陸纜電路出租服務之網路設置,並未明定最小設置區域。為避免新進業者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提供電信服務為由,繞過有線電視跨區經營之監理機制,形成管制套利並影響相關產業市場秩序及公平競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今(27)日通過「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辦法」第13條、第17條、第19條修正草案,新增陸纜電路出租服務之公眾電信網路設置,原則以直轄市、縣(市)為最小設置區域,並修正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之網路設置計畫無應符合營運計畫之要求。
NCC說明,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得利用其系統經營電信服務及其他加值服務,為減少電信管理法與有線廣播電視法間之管制落差,且避免該等業者不當套利,影響網路發展秩序及競爭,本次修訂亦將前揭條文規定明文化,增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利用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電信服務時,以其經許可之經營地區為限。
NCC表示,如公用事業為其主要業務設置網路,將閒置部分提供陸纜電路出租,則以其主要業務經營範圍為限即可,公用事業於本辦法係指電力事業、天然氣事業、石油業、大眾運輸業等;此外,為鼓勵新創促進建設,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則不適用最小設置區域限制。
NCC強調,本草案之訂定有利電信網路建設均衡發展及有線電視產業市場平衡,為求本草案更臻周延,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法規預告作業,廣徵各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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