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相關子法於預告廢止期間未接獲意見,將於委員會議得召開後賡續辦理廢止作業
電信管理法自109年7月1日施行迄今已4年半,業者已依規定完成轉軌程序,相關業務應依電信管理法辦理,不再繼續適用電信法相關規定。為免外界誤解電信法與電信管理法為兩法併用,對法規適用產生混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將逐步廢止電信法相關子法,並於相關子法均廢止後,辦理電信法廢止作業。
NCC表示,電信法及相關子法尚未廢止,於實務遇有業者仍依電信法相關規定主張其權利、其他機關仍依電信法相關規定請求本會辦理有關事項等情況發生,各界對於法規如何適用存有疑義,故NCC啟動相關法規廢止程序。
NCC說明,廢止電信法及相關子法之期程規劃前經NCC第1133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包含能即刻廢止之法規81項,行政規則27項,以及不能即刻廢止之法規8項,行政規則7項。
NCC再說明,能即刻廢止之81項法規已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預告60日,預告期間未接獲相關意見。依NCC組織法第9條第2項第5款規定,通訊傳播相關法令之廢止應由委員會議決議,81項法規將於委員會議得召開後,經委員會議決議並辦理廢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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