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為專業多元獨立委員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說明,該會為合議制機關,委員會議之組成須具備專業、多元之特性,NCC組織法第4條明文規定,委員必須具備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並依其專業分工,獨立行使職權,為此有關組織法第10條第3項之「委員會議之決議,應以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所稱委員總額應係指全體委員,以符合前述專業多元之精神。
NCC表示,有關該會組織法第10條第3項之規定,於立法之初,行政院所提出之NCC組織法草案中,明定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之規定,於立法院委員會逐條審查時(當時為第9條第3項)條文文字雖有所修正,但於聯席委員會審查時,均以全體委員總額為基礎進行討論,此可查閱立法院公報第94卷第32期。委員會議之決議,秉持上開原則辦理,並非外界指稱錯誤解釋《組織法》規定自陷機關運作全面停擺之情形。
NCC特別強調,該會為合議制機關,創會以來有關委員會議可以合法開會之法定人數,均為法定委員總額過半數,且關於組織法之解釋非單一委員所能獨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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