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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新聞稿

發布日期107/01/03

因應第三代行動通信(3G)業務特許執照將於107年12月31日依法屆期終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今(3)日第782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終止用戶權益保障行動方案」,規劃由業者自主將其3G系統移入4G業務作為異質網路使用,搭配過渡期間得申請彈性頻率核配措施,並提供用戶等於或優於原3G資費情況下,用戶配合更換為4G服務契約,即可無縫享受便利的通訊服務,達成平順移轉目標-歷史資料

  為因應第三代行動通信(3G)業務將於107年12月31日依法屆期終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今(3)日通過「因應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終止用戶權益保障行動方案」(下稱行動方案),於107年12月31日3G業務終止前逐步落實,在「零衝擊、無爭議」之原則下,達成「服務完全移轉」之政策目標。

  NCC表示,依據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48條第1項規定,3G業務特許執照有效期間至民國107年12月31日止,屆滿後失其效力,亦即我國3G業務將於107年12月31日依法屆期終止;此行動方案,則是為作為推動整體3G業務終止之行為準則。

  NCC表示,參酌2G業務終止經驗及3G業務終止議題,就如何使用戶平順移轉提出各項因應對策,相關對策摘陳如下,各業者應透過各項宣導作為周知全民重要消費資訊:

一、系統延續性:

(一) WCDMA網路部分:依去(106)年度1800MHz 及2100MHz 頻段4G業務第3波釋照結果,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大哥大公司、台灣之星電信公司與遠傳電信公司等4家3G業務經營者均標得其原經營3G業務之頻段(2100MHz),得以將其原3G系統移入4G業務以作為異質網路使用,另亞太電信公司之3G業務則已提前於106年12月31日終止,NCC將行政指導各業者自主辦理將既有3G 網路移轉至4G業務以延續相關服務,並督導其辦理相關事業計畫書變更,落實相關資訊揭露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二)過渡期間業者得向NCC申請彈性頻率指配:NCC為促進3G業務之WCDMA系統平順移入4G業務為異質網路,決定3G業務經營者在其2100MHz頻段未繳回前,得向NCC申請4G業務2100MHz頻段頻率指配,惟其3G業務頻率使用期限仍為至107年12月31日止;亦即,同一業者過渡期間得使用同一頻率於3G及4G業務。

二、終端設備支援性:

在4家3G業務經營者於其3G系統仍然維持之情況下,應儘早揭露4G網路(及異質網路)可支援之終端設備(3G手機、含3G卡槽之雙卡機)。

三、資費方案:

業者應提供相同或相近的資費方案以吸引3G用戶移轉至4G,該項資費方案所提供的服務內容應「等於或優於」原方案之服務內容,以提供消費者平順移轉。

四、服務契約之移轉:

依據各業者3G業務服務契約規定,業者提供優於或等於原資費並經用戶同意後,於3G業務特許執照屆期時,用戶3G業務服務契約可變更為4G業務服務契約,繼續使用;同時,服務契約亦敘明,在業者系統已登錄有其3G用戶雙證件前提下,用戶得以電話、網路或其他類似方式申請將3G業務服務契約變更為該公司之4G業務服務契約,達到簡易換約之目的;在3G業務終止前,各業者應即早取得用戶同意使其得於屆期時平順過渡為4G業務用戶

  NCC指出,經統計截至106年11月30日止,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大哥大公司、台灣之星電信公司與遠傳電信公司等4家電信業者之3G用戶數合計尚有643萬1,569戶;而目前國內4家業者之4G網路,其語音通話功能仍普遍採用電路交換回退(Circuit Switched Fallback;CSFB)技術,即透過3G網路以傳遞4G業務之語音服務,因此在倘業者3G系統仍然維持的情況下,消費者只需更換服務契約,即可持續使用原3G終端設備。

  NCC呼籲,3G業務將於107年12月31日依法屆期終止,消費者為於該日以後仍能持續使用通訊服務,應配合並盡早洽各電信業者辦理契約移轉,以將其原3G服務契約移轉至4G,屆時,方可以原號碼、原手機,繼續享有行動電話之便利通訊服務,達成平順移轉之政策目標並維護消費者權益。

連絡人:副處長 梁溫馨

電    話:(02)3343-8302

連絡電話:0933-444-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