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過「電信服務品質項目及格式」公告,督促業者充分資訊揭露,營造電信服務友善環境-歷史資料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於今 (24) 日第956次委員會議決議,依電信管理法第18條訂定「電信服務品質項目及格式」公告(以下簡稱本公告)。
依電信管理法第2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負擔特別義務之電信事業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如使用電信資源或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提供語音或數據服務,其前一年度電信服務營業額達一億元以上者,將依本公告規範負有依電信服務品質指標項目及資訊揭露項目定期公布自我評鑑結果之特別義務。
NCC表示,本公告除參考原電信法下之服務品質實施基準外,亦考量行動寬頻服務普及化及用戶個資保護之重要性,其重點項目如下:
一、揭露行動寬頻服務分級下載速率及服務涵蓋範圍
二、落實資費資訊公開及提升帳單正確性
三、督促業者提供多元、免付費客服服務
四、規範客戶申訴及回應處理時限
五、每年定期調查客戶滿意度
六、確保客戶資料及隱私保護機制
NCC強調,未來在電信管理法下將透過本公告,促使受認定之業者定期揭露服務品質指標項目及資訊揭露項目,增加資訊透明度,讓消費者清楚瞭解各業者所提供電信服務之品質,進而督促業者主動積極改善,營造電信服務友善環境。
連 絡 人:專門委員 黃睿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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