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傳會要求台灣大哥大設置之公眾電信網路,其網路架構及性能應依網路設置計畫辦理
NCC於113年7月31日第1130次委員會議審議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台灣大哥大)公眾電信網路不符其網路設置計畫屆期未改正討論案,委員會決議處以300萬元罰鍰,並通知該公司於裁處書送達之次日起3日內改正其網路設定,將900MHz頻段由10MHz×2改正為5MHz×2,以符網路設置計畫,後續倘該公司屆期仍未改正,將按次連續處罰。
NCC表示,該會於112年1月18日附加附款核准台灣大哥大與台灣之星合併案後,台灣大哥大向該會提出合併之網路設置計畫變更,經核准在案,究其網路設置計畫明定自113年6月30日起900MHz頻段將使用5MHz×2。據此,NCC持續以電波監測站監測及實地量測等方式查測台灣大哥大基地臺使用頻段。113年7月2日實際測得該公司900MHz下行頻段使用之頻率範圍為930MHz至940MHz,與上開網路設置計畫不符,則依電信管理法第40條第3項規定,於113年7月10日通知該公司應於文到次日起3日內改正。
NCC於113年7月16日實際測得該公司900MHz下行頻段仍有使用930MHz~940MHz之情形,未依限改正,故依電信管理法第75條第3項第3款規定,裁處台灣大哥大新臺幣300萬元,並通知於裁處書送達之次日起3日內改正。
NCC說明,上述裁處書原改正期間為113年7月23日至25日,嗣該會於7月30日進行量測,確認仍未改正完成,故依前開規定,再處300萬元罰鍰,並通知該公司於裁處書送達之次日起3日內改正,NCC呼籲該公司應盡速改正,以符合網路設置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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