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通傳資源字第10943005540號
主旨:預告修正「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二十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電信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三、「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二十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ncc.gov.tw),「新聞公告」選項下「本會公報」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四、鑒於近期部分取得審定證明之電信終端設備標示「中國臺灣」,損害我國家尊嚴之情形,爰為維護國家尊嚴,並避免未來類似情事再次發生、擴大適用範圍至所有電信終端設備及加速本辦法之適用,本公告預告期間為14日。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射頻與資源管理處。
(二)地址:10054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2段16號。
(三)電話:(02)3343-8425。
(四)傳真:(02)2343-3699。
(五)電子郵件:jjn@nc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