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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一般公告

發布日期107/10/11

公告受理107年度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花東地區與連江及小琉球等離島地區有線電視數位化建置費」補助申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通傳平臺字第10741036790號

主旨:公告受理107年度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花東地區與連江及小琉球等離島地區有線電視數位化建置費」補助申請。

依據: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執行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5點第1項第4款及第6點第4項。

公告事項:

一、申請補助條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數位化訂戶普及率達下列條件:

(一)花東地區數位化訂戶普及率達100%。

(二)連江地區數位化訂戶普及率達50%以上。

(三)小琉球地區數位化訂戶普及率達100%。

二、補助類別:促進數位普及發展建置費。

三、經費來源:本會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項下編列預算,受補助計畫之總工程款及補助金額,由本會核定。補助金額不得逾本會核定總工程款之50%。

四、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項目:建置數位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所需相關設備;新建數位頭端者,該頭端不包括機房工程基礎建設且不得於曾獲本會核定補助案之計畫服務區域重複提出申請建置,系統經營者並應以自己名義建置,其設備至少應包括節目訊號源之接收、調變及傳送設備。

(二)金額

  1. 系統經營者以其經營範圍區申請補助計畫,各區以下列金額為上限。

(1)花東地區:以新臺幣1,200萬元為上限。

(2)連江地區:以新臺幣600萬元為上限。

(3)小琉球地區:以新臺幣800萬元為上限。

  1. 如本會受理107年度各類「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案件之累計補助金額超出新臺幣8,895萬元,則以新臺幣8,895萬元占本會受理107年度各類「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案件之累計補助金額比例,調整每案補助金額。

五、申請人得自本公告生效日起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07年10月31日止,並副知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補助建置計畫案應於107年10月31日前郵遞(以郵戳為憑)或送本會(以本會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地址:10052臺北市仁愛路1段50號),信封上註明申請補助類別。檢附之申請文件如下:

  1. 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申請書。
  2. 建置補助計畫書。
  3. 補助計畫工程經費預算表。
  4. 計畫書內容及檢附資料,請另附電子檔之光碟8份。
  5. 本會指定之文件:有線廣播電視數位機上盒審驗合格證明及建置範圍沿線收視戶之優惠方案。

(三)申請人不得依本會107年度其他受理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相關補助公告重複申請同一案件之補助。已提出者,本會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四)申請檢附之資料,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六、注意事項:

(一)補助計畫書檢附之系統架構及施工圖應具體明確區分「已建置網路、設備」及「預定建置網路、設備」;建置數位頭端者,並應另載明頭端機房設置地點、系統架構及設備之功能及其設置平面圖。

(二)新建數位頭端比照「有線電視系統工程查驗技術規範」之「三、(一)新設系統信號品質暨設備安全查驗作業規定」-「2.2數位系統採DVB-C技術標準」辦理自評及申請查驗。

(三)應檢具文件如有欠缺,經通知限期15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該申請不予受理。

(四)本公告未盡事項,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五)檢附行政契約範本及空白領款收據供參考,完工查核未達本公告事項第一點「申請補助條件」申請補助條件者,依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六)同一計畫,分別向2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出具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各申請計畫已獲得政府機關補助之項目,本會不予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有重複補助之項目,本會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七)完工報告書應載明受補助之重大器材(如光發射機、光放大器、光接收機、延伸放大器以上之各級放大器及電源供應器等)施工前後照片。

(八)應依本會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2條第5項所為之105年12月8日通傳基礎字第10563025530號公告,自107年1月1日起系統經營者新申裝訂戶使用及既有訂戶更換之有線廣播電視數位機上盒,應符合本會所訂之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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