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亞太電信公司申請核發行動寬頻業務2500MHz及2600MHz頻段特許執照,目前已完成我國行動寬頻業務總計三波釋照作業,同時兼採TDD與FDD技術,並將持續督導電信業者戮力建設,發揮頻譜效能,落實偏鄉基礎建設,並以寬頻社會帶動創新數位經濟發展-歷史資料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今(22)日第776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公司)申請核發行動寬頻業務(4G) 2500MHz及2600MHz頻段特許執照,依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52條第1項規定,該公司應於6個月內開始營業提供服務。
NCC說明,本次亞太電信公司所申請核發之行動寬頻業務特許執照係於104年所標得,該次釋照作業共釋出採用TDD(分時雙工)及FDD(分頻雙工)技術之2500MHz及2600MHz頻段共190MHz之頻寬,計有中華電信股分有限公司、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亞太電信公司等4家得標,除亞太電信公司外,其餘3家業者均已完成相關程序並獲NCC核發2500MHz及2600MHz頻段之行動寬頻業務特許執照。
NCC表示,自102年起分階段開放行動寬頻業務以來,NCC已完成3次頻譜釋出作業,其中102年第一波釋出採用FDD(分頻雙工)技術之700MHz、900MHz及1800MHz頻段上、下行共270MHz頻寬,104年第二波釋出採用TDD及FDD技術之2500MHz及2600MHz頻段共190MHz之頻寬,第三波為本(106)年度釋出採用FDD技術之1800MHz及2100MHz頻段上、下行共150MHz頻寬;3次頻段釋出作業,同時兼採TDD與FDD技術,總共釋放610 MHz之頻寬,促使頻譜發揮最大效益,提供消費者更多樣選擇,讓消費者獲得更優質、更快速之行動寬頻服務。
NCC強調,目前已順利完成行動寬頻業務第三波釋照作業,依各電信業者標得之頻譜觀之,107年3G業務終止後,各業者可於原3G頻段以原3G系統以電路回退(CSFB)方式繼續提供用戶行動寬頻語音服務,讓服務無縫接軌,我國電信市場秩序之維護及電信業者標得之連續頻寬,預期將充分發揮頻譜效益並落實偏鄉寬頻建設以縮短數位落差,達成鼓勵創新及寬頻近用之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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