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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新聞稿

發布日期106/12/13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綜合網路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與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辦理106年度電信事業帳務查核作業,以確保電信業者帳單正確性,維護消費者權益-歷史資料

  為確保電信事業帳單正確性及維護消費者權益,達成通訊傳播基本法揭示「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弱勢權益保護及服務之普及」目標,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電信事業辦理106年度電信事業帳務查核作業。

  NCC表示,本次查核作業是針對綜合網路業務(中華電信公司、亞太電信公司、台灣固網公司、新世紀資通公司)、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與行動寬頻業務(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大哥大公司、遠傳電信公司、亞太電信公司、台灣之星電信公司)等9家公司進行帳務查測,查測方式與結果如下:

一、在語音通話查測方式是依照國際電信聯合會(ITU-T)規定,要求電信事業在記錄通話紀錄(CDR)時間長度時,應於發話端收到受話端送出應答信號時,即開始記錄通話起始時刻,任一端掛斷電話時,即送出拆線信號並記錄通話終止時刻。通話紀錄(CDR)之所記錄通話時間長度為用戶實際通話時間加上交換機間之訊號傳遞所需時間及通話長度運算法不同所生時間。

二、在語音通話測試方面分為兩項:

(一)在「未接通」項次,經核對各次之發、受話端紀錄,不論綜合網路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與行動寬頻業務業者皆無通話紀錄(CDR)計費報表產出。

(二)在「有接通」項次,經核對各次之發、受話端紀錄:

1.綜合網路業者均正確記錄用戶實際通話時間,其因通話致使交換機所產生時間均在±2秒以內(±1秒以內占99.5%;±2秒占0.5%),尚屬合理。

2.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與行動寬頻業務業者均正確記錄用戶實際通話時間,其因通話致使交換機所產生時間均在±2秒以內(±1秒以內占97.8%;±2秒占2.2%),尚屬合理。

三、行動上網流量測試部分:參照3GPP等國際組織對行動上網流量規定,行動上網流量統計項目含用戶檔案數據量、網路傳輸協定所生數據量、不同網路間通道交換時所需數據量及傳輸環境所生數據量。經核對測試數據後,各業者均正確記錄用戶行動上網流量,其因用戶傳輸檔案所生其他數據量占整體數據量比例均在3GPP推估量之內。

四、在帳單正確性方面:以受查核業者於查核日前6個月客訴清單及前1個月用戶門號清單為母體,進行抽樣查核,以驗證各該業者帳單正確率,經查核後,其帳單正確率均達百分之百。

  NCC說明,此次查核作業係針對固網業者撥打1,538次,其中有接通次數為1,058次,未接通次數為480次;行網業者撥打3,849次,其中有接通次數為2,581次,未接通次數為1,268次。

  NCC強調,電信帳務處理是否精準、正確,攸關消費者權益甚鉅,隨著數位匯流時代來臨,服務多元且資費多樣化,業者必須愈加審慎處理日趨龐雜之用戶帳務事宜;NCC將持續督導電信事業維持帳單正確性,並將本次帳務作業查核結果作為後續相關監理作為之參考,共創消費者與電信事業共榮雙贏之局面。

連 絡 人:副處長 梁溫馨

電     話:02-3343-8302

行動電話:0933-444-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