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過「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部分條文及附表修正草案,簡化作業規定鬆綁優化法規以便民興利-歷史資料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今(17)日第784次委員會議通過「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部分條文及附表修正草案,以合理性及合義務性的原則,簡化換照及評鑑作業等相關要求,鬆綁並優化相關作業規定,以便民興利。
NCC指出,本次修正重點主要為務實地調整現行作業規定,包括檢具節目表由原來要求提供過去3年評鑑期間每季第3週節目表的12週(3年x 4季x 1週),調整為提報6週(3年x 1年2次x 1次1週)之簡化作業,修正後較為簡便並符合產業實務,同時仍可達到考核製播的執行目的。
此外,為配合本國節目管理辦法,重新將新播定義配合本次修正。原本評鑑及換照辦法中的「新播」,乃指一節目在所有電視頻道的第1次播出;今配合「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修正新播定義,且與申設修正草案一致,故修正「新播」定義為「一節目在國內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含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或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事業的第1次播出」。另考量實務作業上事業如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換照將造成監理困難,此次修法亦新增規定由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提出申請;逾期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其他修正重點尚包括:衛星頻道節目播出資訊,現行要求應刊載播出當週及下週節目資訊,且應包含播出日期、播出時間、節目名稱及級別等等揭露;修正後改為公開「當週節目表,並應標示分級級別及新播/首播/重播」資訊,提供必要資訊供視聽大眾查閱即可。另考量監理合理化及中央地方政府協力原則,一併修正評鑑審查辦法,NCC對於地方頻道之評鑑案,應參考地方政府的初評意見作成評鑑處分。
NCC強調,本次檢討修正評鑑、換照審查辦法,是希望從監理實務進行檢討,改善相關作業及程序性規定,鬆綁優化相關規範,以達到合理性、合義務性之規管原則。NCC表示,本日通過修正草案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草案預告60日,以廣徵各界意見,使相關規定更臻完備,達到法規鬆綁、簡政便民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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