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今(23)日第804次委員會議審議「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實收資本額變更及公司章程變更並換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案,決議以附附款許可該公司營運計畫變更並換發執照。
NCC前於107年1月31日第786次委員會議審議「荷蘭商BIJ LOU B.V.及荷蘭商PX CAPITAL PARTNERS B.V.申請轉讓偉齊股份有限公司、杰軒股份有限公司暨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案,基於提升本國自製節目、增加國際新聞質量、促進產業發展及照顧員工權益等政策立場,決議以受讓人茂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茂德國際)所為之14項承諾為作為同意之前提函復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嗣後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並核准荷蘭商轉讓投資予茂德國際。
今NCC受理並審議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公司)申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實收資本額變更及公司章程變更並換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案,為具體落實轉化受讓人茂德國際之承諾為交易標的東森電視之義務,要求納入東森電視所屬相關頻道營運計畫之調整,東森電視爰於107年4月24日召開第12屆第3次董事會,決議就相關承諾納入頻道營運計畫,並應於107年6月30日前向NCC提出各該頻道營運計畫變更之申請。
另查,茂德國際部分承諾事項,業於入主後履行,特別是為解決新進員工起薪較低問題,東森電視自107年3月1日起業已將所有員工調薪至3萬元起敘薪,依調薪名單計有119名基層員工受惠。
為確實落實NCC第786次委員會議同意該併購案之意旨,NCC第804次委員會議決議,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3款規定附加負擔,東森公司應依其於107年1月31日第786次委員會議審議「荷蘭商BIJ LOU B.V.及荷蘭商PX CAPITAL PARTNERS B.V.申請轉讓偉齊股份有限公司、杰軒股份有限公司暨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審議時受讓人茂德國際所為之14項承諾賡續辦理,並將相關承諾執行情形,定期陳報本會;後續如涉營運計畫變更,須於本年6月30日前依相關規定向NCC提出申請。東森電視如未履行負擔,NCC得依同法第123條第3款規定廢止本許可。
該14項相關承諾,應履行如下:
一、維護新聞專業自主:
(一)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維持所屬新聞頻道獨立運作,避免不當干預。
(二)為維持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屬新聞頻道獨立運作,避免不當干預,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與新聞部完成「編輯室公約」之簽署,該編輯室公約及修訂之「涉己事件新聞處理原則」均列為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東森新聞台」及「東森新聞財經台」營運計畫之一部分,就相關營運計畫之新增與調整,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衛廣法)第15條規定,於107年6月30日前提出營運計畫變更申請。
(三)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修改「新聞自律委員會組織章程」,由原聘任外部委員至少三名修訂為「聘任外部媒體監督組織代表五名」,增加外部媒體監督組織代表擔任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聞自律委員會委員。
二、落實公司專業治理:
(一)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維持目前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之公司治理架構,且自交易案核准之翌日(即107年2月1日,以下同)起算5年內,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不應委任或聘任茂德國際之自然人股東擔任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理人職務。
(二)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延聘外部公正人士擔任董事職務,而董事之異動,應依衛廣法第15條規定申請許可。
(三)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於翌年3月31日前檢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說明前一年度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關係人及關係企業間之交易往來情形。
三、促進產業發展:
(一)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關係企業自本會同意股權交易案之翌日起算3年內,不併購其他系統、頻道、申請新聞頻道或經營頻道代理。
(二)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自本會同意股權交易案之翌日起6年內,應在既有之本國自製節目預算基礎上,增加投入新臺幣9億元,用於自製戲劇、電視電影、綜藝、兒少及國際新聞製播,以逐年提升本國節目自製比率及新播比率暨改善內容品質。相關新增本國節目內容執行規劃,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07年6月30日前向本會申請東森新聞台(有關國際新聞製播)、東森戲劇台、東森綜合台、東森電影台及東森幼幼台(有關戲劇、綜藝、兒少節目及電視電影之自製比率及新播比率提升部分)各頻道之營運計畫變更。且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於翌年3月31日前,檢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前一年度提升本國節目自製比率及新播比率之執行彙整表,向本會說明前一年度增加投入自製戲劇、電視電影、綜藝、兒少節目、及國際新聞製播之總額。
(三)自本會同意交易案之翌日起算3年內,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另增加新臺幣4200萬元以4K UHD畫質製播自製戲劇、電視電影及兒少節目,並應於翌年3月31日前檢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前一年度增加投入製播4K UHD高畫質自製戲劇、電視電影及兒少節目製播之執行彙整表,向本會說明前一年度增加投入製播4K UHD高畫質自製戲劇、電視電影及兒少節目製播之總額。
(四)有關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既有基礎上增加國際新聞製播比例至少10%,應列為東森新聞台營運計畫之一部分,並於107年6月30日前提出營運計畫變更申請。
四、維護勞動權益保障及弱勢關懷:
(一)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落實並遵守勞動法令之規定,保障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就業安定及妥處勞動權益保障。
(二)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持續與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接續協商團體協約條款,且除產業環境或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營運績效大幅度變動或依據績效考核調整不適任人員外,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不任意裁員、解雇、縮減人力或調動職務,亦不對員工權益進行不利益之變動。
(三)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起薪應不低於新臺幣3萬元。
(四)為促進聽障近用,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就各節重要新聞、氣象、戲劇及兒少節目搭配字幕播出。並應列入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東森新聞台、東森戲劇台及東森幼幼台之營運計畫中落實執行。
東森電視為國內知名的頻道事業,目前經營有「東森幼幼台」、「東森洋片台」、「東森財經新聞台」、「東森新聞台」、「東森電影台」、「東森戲劇台」、「東森綜合台」等7個頻道,至關係企業超級傳播另經營有「超視頻道」,各頻道均廣為國人收視。新團隊入主後,NCC期許,東森電視應妥善履踐其義務,持續產製優質內容、提升消費者視聽權益,以促進國內內容產業健全發展。
連 絡 人:簡任視察 陳書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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