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經本會取締未經許可擅自設置非法廣播電臺(FM103.0兆赫)所查扣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及其他相關器材一批(如附件)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通傳北決字第10650052012號
主旨:公告經本會取締未經許可擅自設置非法廣播電臺(FM103.0兆赫)所查扣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及其他相關器材一批(如附件),請器材所有人於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出面認領。
依據:行政罰法第40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揭器材係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本會北區監理處人員會同前內政部警政署電信警察隊第一中隊執行取締未經許可擅自設置非法廣播電臺職務時,在臺北市士林區永公路245巷34弄258號廢棄民宅( T97座標:306596,2780673)內發現,並依法查扣。
二、附件扣留之激勵器及功率放大器等係屬依電信法第49條第4項規定公告應經許可項目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其持有或設置使用應經本會許可。
三、請旨揭器材所有人於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與本會聯絡(聯絡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143號7樓;聯絡電話:02-33438942)。逾期無人認領者,本會將依行政罰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