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號碼可攜服務移轉作業費用上限」,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生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通傳平臺字第10641041020號
主旨:修正「號碼可攜服務移轉作業費用上限」,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生效。
依據:
一、電信法第二十條之一第四項。
二、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經營者及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時,移出經營者得向攜碼用戶酌收號碼可攜服務移轉作業費用之上限為新臺幣一百十二元。
二、固定通信業務網路經營者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時,移出經營者不得向攜碼用戶收取號碼可攜服務移轉作業費用。
三、本會未來將視市場競爭狀況,適時檢討前揭移轉作業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