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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微波電臺業務申請

微波電臺業務申請發佈單位:南區監理處
  • 類別
    • 通訊業務 > 第一類電信業務申辦 >
  • 服務內容
    • 申請須知:
      一、 微波電臺設置核准證明:
      (一)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或廣播電視業者(以下簡稱設置者),因備援電路需要或因地形、地物之阻隔或其他實務應用需要,得申請設置微波電臺。
      (二) 固定微波電臺或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涉及建物或設置處所結構安全、消防安全及基地使用權等事項者,其設置者應依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 未依第一項第五款切結書之切結事項辦理或切結不實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置核准證明;切結事項如有異動或變更,設置者應於異動前完成變更登錄。
      (四) 主管機關就電臺設罝核准證明為准駁決定時,應配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考量辦理。
      (五) 微波電臺設置核准證明費每紙新臺幣500元。
      (六) 微波電臺設置核准證明有效期間1年。
      二、 微波電臺審驗:
      (一) 微波電臺設置完成後,申請人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及格式,檢具申請文件向受理審驗機關(構)申請審驗並繳納審驗費:
      (二) 應檢具之文件不齊全者,受理審驗機關(構)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受理其審驗申請,已繳納之審驗費及其利息不予退還。
      (三) 微波電臺測試前,申請人宜先將設備置於正常工作情況下(暖機),因暖機不足致影響測試結果者,申請人不得提出異議。
      (四) 審驗項目中有待澄清者,申請人應提出資料證明其原因非可歸責於己,受理審驗機關(構)得對該待澄清項目再行測試;申請人未提出資料證明或經審驗機關(構)再行測試而不合格者,為該項目審驗不合格。
      (五) 前點審驗不合格者得於審驗後1個月內改善,並通知受理審驗機關(構)。逾時未改善或改善後再次審驗仍不合格者,申請人該次審驗為不合格,應重新申請審驗。
      三、 微波電臺執照之換發、補發、註銷
      (一) 微波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設置者應於電臺執照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
      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主管機關得重新辦理技術審驗,經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發給新電臺執照,新照之有效期間自原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前項之審驗不合格時,主管機關應即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善後經審驗不合格者,不予換發執照。
      (二) 微波電臺變更頻率、頻寬、發射功率或換裝發射機時,設置者應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八條規定辦理。固定微波電臺或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變更設置地點者,亦同。
      前項電臺之發射機變更不涉及頻率、頻寬、發射功率者,設置者應依第五條及第八條規定辦理。
      (三) 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不得轉讓、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如有遺失、損毀、或所記載事項變更時,設置者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其有效期間為原核准者。
      (四) 設置者終止使用電臺時,應通知主管機關並繳回電臺執照;主管機關應廢
      止其頻率使用證明。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頻率使用證明及電臺執照:
      1. 經主管機關廢止電信事業登記或經營許可。
      2. 電臺執照轉讓、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

      繳費管道:臨櫃繳納、金融機構代收、轉帳
      超商代收(限繳費金額新臺幣2萬元以內,須自付手續費10元)
  • 申辦資格
    • 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業者
  • 申辦流程
    • 申請者具函檢附相關文件,由電臺所在各區監理處審核辦理。
  • 應備物品
    • 一、 微波電臺設置核准證明:
      (一) 設置者於設置微波電臺前,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及格式,檢具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辦理登錄,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發給設置核准證明,始得設置:
      1. 頻率使用證明影本。
      2. 設置申請表。
      3. 電臺設置時程規劃。
      4.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廠牌、型號、技術規格及數量。
      5. 申請設置固定微波電臺或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之電臺設置切結書。
      (二) 已依電信法取得電臺架設許可者,設置者應檢附架設許可證明文件影本,向主管機關辦理登錄後始得設置。
      二、 微波電臺審驗:
      (一) 屬固定微波電臺或行動微波電臺者:
      1. 微波電臺申請審驗清單
      2. 微波電臺自評紀錄表。
      3. 微波電臺設置核准證明。
      (二) 屬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者:
      1. 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申請審驗清單(若作為內部網路使用者,免提供門號數資料)。
      2. 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自評紀錄表(換發電臺執照時,自評項目中之內容未有任何異動者,則免檢具)。
      3. 微波電臺設置核准證明。
      (三) 屬廣播電視節目中繼固定微波電臺或廣播電視節目中繼行動微波電臺者:
      1. 發射機原廠出廠證明,國外輸入者,並應附進口證明(設置廣播電視節目中繼行動微波電臺者,則免檢具)。
      2. 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發射機自評紀錄表。
      3. 電臺使用數位調變方式且具雙向傳輸功能者,準用本點第一款第一目之審驗程序規定。



  • 作業天數
  • 聯絡窗口
    • 連絡地址:
      北區監理處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16號(轄區:基隆、臺北、新北、桃園、宜蘭、花蓮、馬祖) 。
      中區監理處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660號3樓(轄區:新竹、苗栗、臺中、彰化、南投、雲林) 。
      南區監理處地址:高雄市新興區錦田路142號A棟4樓(轄區: 嘉義、臺南、高雄、屏東、臺東、澎湖、金門、東沙島、太平島)。
      連絡電話:
      北區監理處02-33438922
      中區監理處04-22500230
      南區監理處07-8599240
  • 備註
  • 承辦單位
    • 北區監理處、中區監理處、南區監理處
  • 表單下載
      • 空白表格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相關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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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空白表格微波電臺審驗技術規範相關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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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流程說明微波電臺換發_補發_註銷_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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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流程說明微波電臺申請審驗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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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流程說明微波電臺設置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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