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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事業申請籌設之許可作業原則
平臺事業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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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日曆天
行動通信事業申請籌設之許可作業原則 流程圖
一、法規(法令)依據:依電信法第14條第6項授權訂定之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及行動寬頻業務申請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作業或審查的對象(或事件) :
(1)新投標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得標者依規定向本會一次繳清得標金或繳納得標金頭期款及得標金餘額及其利息之支付擔保後,應具事業計畫書向本會申請核發籌設同意書。
(2)既有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無須申請核發籌設同意書,應向本會申請核准事業計畫書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