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 交通部交郵發字第091B00009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五條   按現行「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電信網路編碼管理條文係於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訂定,經檢討五年多來之實施,現行相關規定不足以因應實務所需。鑑於我國今年加入WTO,各國對我國各經營者間之公平競爭情事將更加重視,復配合行政程序法之實施及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公布修正之電信法第二十條之一之規定,爰參照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關於編碼管理之體例,檢討修正本管理規則編碼管理相關條文,修正重點分述如下: 一、明定申請電信網路編碼之資格與所需之資料,及電信總局規劃與管理電信網路編碼之依據。(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二、明定使用電信網路編碼應遵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之一) 三、明定電信總局可收回申請者獲配電信網路編碼之條件。(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之二) 四、明定經營者管理使用者號碼編配之原則。(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之三) 五、明定行動電話業務經營者提供緊急電話服務之義務與責任。(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