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 交通部交郵發字第092B000021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第二十三條   電信法修正案業於九十一年七月十日經總統令公布施行,其中因外資直接持股比例提高後,已刪除第十二條第三項,有關第一類電信事業半數以上之董事、監察人應具有中華民國國藉乙節,及因應部分第一類電信業者已上市(櫃),實務上隨時查核、監控其股東資料確有窒礙難行之處,已刪除第十二條第九項,有關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其外國人股東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之股份變動時,應於變動日起三十日內報請電信總局備查之定期監理機制。   為配合電信法第十二條修正案及落實簡政便民政策,爰擬具本規則第九條、第二十三條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半數以上之董事、監察人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特別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二、刪除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其外國人股東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之持有股份變動時,應於變動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請電信總局備查之定期陳報方式。(現行條文第二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