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091B00010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九條   按「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管理辦法」原係以審查方式評定人員資格及核發證照,實施以來,除電信事業、工程人員屢有陳情外,考試院及考選部亦曾分別來函要求修改本管理辦法,將該等人員定位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依「電信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立法意旨係分別規定業者應遴用符合規定資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電信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用,及電信終端設備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應遴用符合規定資格之「電信工程人員」負責施工或監督;其目的係在規範電信工程人員之資格,以期賦予業者對電信設備之完善維護責任。第四十三條第二項並明文規定前揭「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之資格取得與管理辦法由本部訂定。審酌電信法中並未規定前揭工程人員資格之取得須以證照為之,現行發照方式是否必要確有疑義,為貫徹電信自由化政策之執行,避免以考試或其他方式過度干預業者國內外人才之進用,並精簡行政作業程序,爰將現行之「資格證核發制度」變革為「業者資格審查及人員遴用報備制度」,以配合電信自由化回歸市場競爭機制、符合業界實際用人情形,並落實法規鬆綁之原則。茲將本次修正重點分述如下: 一、配合技師考試及交通事業電信人員升資考試名稱,對資格取得規定之考試名稱酌予修正,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二款第二目,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五款) 二、配合電信自由化回歸市場競爭機制、法規鬆綁原則及避免過度干預電信業者用人,爰將資格證核發制度修正為業者資格審查及人員遴用報備制度,以符合業者實際用人情形。(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 三、為配合人民陳情,對有關高等或普通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非屬本辦法規定之技術類科目及格,於電信機構任職時並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以技術員以上資位銓敘合格者,視同具有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電信人員考試技術員及格以上之資格,爰增列部分資格規定,以符合公平原則。(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款第四目、第二款第五目及第五條第八款) 四、以自學進修方式依教育部所定「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已取得專科學歷者,宜放寬認定具備電信工程人員之資格,爰配合修正相關條文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七款) 五、放寬電信工程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以避免干預業者人才之遴用,及符合業者實際用人情況。(修正條文第四條第四款,第五條第九款、第十款) 六、增列有關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資格之規定,以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九款及第十款增訂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升級條件。(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五款) 七、修正由業者遴用合格之工程人員並向主管機關報備,以取代以往檢具申請資格證之規定。另修正不得充任高級電信工程人員或電信工程人員之禁制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七條) 八、明定原核發之資格證繼續有效,以維護已取得資格證人員之權益。(修正條文第八條) 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電信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本辦法所定事項得委任交通部電信總局(以下簡稱電信總局)辦理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電信工程人員,係負責及監督電信事業電信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用。 本辦法所稱電信工程人員,係負責電信終端設備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之施工或監督。 第四條 高級電信工程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從事電信交換、電信傳輸、數據通信、電信電力或電信線路等工作滿一年以上能提出證明,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自動控制工程、電力工程、控制工程、電子工程、電信工程、資訊工程、資訊處理、資訊科及格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檢覈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科或特種考試一、二、三等考試電信高級技術員及格者。 (二)任職電信機構期間,應交通事業人員高級技術員升資考試及格者。 (三)特種考試有線電話作業員一級線路作業員考試及格者。 (四)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非屬本款第一目之技術類別及格,任職電信機構期間,並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以高級技術員以上資位銓敘合格者。 二、曾從事電信交換、電信傳輸、數據通信、電信電力或電信線路等工作滿三年以上能提出證明,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四等考試電力工程、電子工程、資訊工程、資訊處理科或特種考試四等考試電信技術員及格者。 (二)任職電信機構期間,應交通事業人員技術員升資考試及格者。 (三)特種考試有線電話作業員二級線路作業員、交換機作業員考試及格者。 (四)取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乙級通信技術技術士證者。 (五)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非屬本款第一目之技術類別及格,任職電信機構期間,並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以技術員以上資位銓敘合格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學院以上電信工程、電力工程、電子工程、控制工程、資訊工程、資訊處理、資訊、電機工程及其相關系所畢業得有證書,並曾從事電信交換、電信傳輸、數據通信、電信電力或電信線路等工作滿二年以上能提出證明者。 四、具第五條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資格之條件,並曾從事電信交換、電信傳輸、數據通信、電信電力或電信線路等工作滿五年以上能提出證明者。 五、具第五條第九款至第十款規定資格之條件,並曾從事電信交換、電信傳輸、數據通信、電信電力或電信線路等工作滿八年以上能提出證明者。 第五條  電信工程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自動控制工程、電力工程、控制工程、電子工程、電信工程、資訊工程、資訊處理、資訊科及格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檢覈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科及格者。 二、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四等考試電力工程、電子工程、資訊工程、資訊處理科及格者。 三、特種考試電信技術佐以上及格者。 四、特種考試有線電話作業員考試及格者。 五、任職電信機構期間,應交通事業人員技術佐升資考試以上及格者。 六、取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丙級以上通信技術技術士證者。 七、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外國專科以上學校之電機工程、電子工程、電信工程、資訊、資訊工程、資訊處理、電力工程、控制工程及其相關科系畢業得有證書,或依教育部所定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取得專科以上學力鑑定及格證書者。 八、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非屬本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技術類科及格,任職電信機構期間,並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以技術員以上資位銓敘合格者。 九、特種考試電信技術士以上及格,並曾從事電信交換、電信傳輸、數據通信、電信電力或電信線路等工作滿三年以上能提出證明者。 十、公立或立案之國內高級工業(工商)職業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外國高級工業(工商)職業學校之電機、電子、電子自動控制、控制、電訊、電子通訊、資訊及其相關科系畢業得有證書,或依教育部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取得職業學校學力鑑定及格證書,並曾從事電信交換、電信傳輸、數據通信、電信電力或電信線路等工作滿三年以上能提出證明者。 第六條 電信事業應自行審核及遴用符合本辦法規定資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並由其負責及監督電信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用。 從事電信終端設備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電信機線設備之業者,應自行審核及遴用符合本辦法規定資格之電信工程人員,並由其負責施工或監督電信終端設備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電信機線設備之供裝接續事宜。 業者應於遴用高級電信工程人員或電信工程人員之日起六十日內,依附件一或附件三之格式造具簡歷表報請電信總局備查。異動時亦同。 高級電信工程人員或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審查暨遴用簡歷表、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審查及遴用簡歷表、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審查及報備作業流程圖如附件(電信事業部分如附件一、二,非電信事業部分如附件三、四)。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業者不得遴用其為高級電信工程人員或電信工程人員: 一、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二、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三、原以考試及格資格取得高級電信工程人員或電信工程人員資格,經依考試法規定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 四、送交電信總局備查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或電信工程人員遴用簡歷表中所列之資格條件,經電信總局審查不符本辦法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者。 第八條  已取得交通部核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電信工程人員資格證者,其資格續予認定。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