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電信器材為數眾多,本會僅對「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明列之項目進行進口管制,並依其是否為「電臺免設置許可之項目」進行分級管制。 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輸入,除特別規定(除外器材、自用、審驗合格、國內製造復運進口、保稅區、自由經濟示範區或專案核准)外,須經本會許可並發給進口許可證始得進口器材。 三、「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只能憑「進口許可證」始得清關進口。 四、「不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常見進口之四類器材清關進口時,通關代碼有所差異,依確認順序盧列如下: (1)免經許可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如「非隨插即用之射頻零組件/模組」)及非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判斷時有疑議時(如「工業、科學、醫療器材」)進口,憑載有使用頻率及輸出功率之規格型錄進口,通關代碼:CC999999999999。 (2)器材自用(自行攜帶通關5部(含)以下、非自行攜帶通關2部(含)以下,且1年內以10部為限)進口,憑自用切結書+載有器材使用頻率及輸出功率之規格型錄進口,通關代碼:CC000000000001。 (3)審驗合格器材憑審驗證明進口,持有效之經營許可執照辦理進口,通關代碼:CCA***********(型式認證號碼、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 (4)憑進口許可證進口,持有效之經營許可執照辦理進口,通關代碼:CC***0********(進口許可證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