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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聽證會公告

發布日期095/12/21

「訂定調整係數X值暨檢討價格調整上限制監理架構]案續行聽證會會議記錄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訂定調整係數X值暨檢討價格調整上限制監理架構」案

續行聽證會議紀錄

壹、時間: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星期一)下午2時

貳、地點:本會濟南路辦公室7樓大禮堂

參、主持人:劉委員孔中 記錄:連淑美

肆、協同主持人:吳委員忠吉  

伍、列席委員:蘇主任委員永欽、謝委員進男

陸、出列席人員:如簽到單

柒、主席致詞:

今天是延續上次11月10日「訂定調整係數X值暨檢討價格調整上限制監理架構」案聽證會之續行聽證。上次已請各界就本案充分意見表述,這次以結構式詢答方式,就爭議項目作焦點式討論,請就單一議題發言,發言畢請遞交發言單,本會將依發言單內容作成會議紀錄,期透過本次聽證會,彙整各界意見作為研議本案政策之參考。

本會對此議題,從批發價開始,整個過程都是公開的,最終都是尊重市場競爭。我們關心的是在有一定經濟規模的特定產業、沒有充分競爭、消費者無法充分選擇的市場,沒有人為消費者維護利益的特定條件下,才介入市場,這是為整體資費合理化努力中的一項。

本會為合議制委員會機關,因此在任何決策議題上容有變更的可能性及政策發展的彈性,且決策在投票那天才會定案。對任何議題絕對是公正、公開的。  

捌、各界發表意見:(會場意見書彙整詳如附件四)

【聽證議題一】

議題一:電路出租業務(市內電路【含ADSL電路】、長途電路、國際電路)是否應列入本次調整係數X值重訂範圍:本會公告實施之法律依據為何?此業務市場是否為充分競爭市場?(HHI【雙赫指數】、資本/頻率/特許之市場進入障礙)其資費是否需調降?(國際慣例)調降比率?實施後對市場可能影響?(產業未來競爭力、持續成長及投資寬頻、管制成本效益)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張副總豊雄:

第一次發言:反對出租電路訂為X值範圍,理由如下:

(一)現行費率水準極低,資產報酬率僅7%,若調降恐不敷成本。

(二)我國寬頻普及率為全球第五,另出租電路皆有企業使用,價格彈性不高,宜由市場機制決定。

(三)未來需投入大量資金從事網路建設,若大幅降價,將無能力投入建設。

(四)如費率大幅下降,致不敷成本必影響服務品質。

(五)依HHI指數:國內有4家綜合網路業者、4家海纜業者、6家市內國內長途陸纜經營者,已充分競爭,另亦有有線電視經營者,以三合一服務上網僅半年2600元,低於ADSL(半年約5000元),開始侵蝕市場,故HHI指數低於一般水準,競爭激烈。

(六)依據NCC提供之成長會計法,本公司出租電路92-94年平均X值為-15.8370,殘差值法則X值為0.8370,若假設△CPI=2%,依兩種算法得到結果,電路出租業務資費應調漲不是調降。

 

第二次發言:

(一)HHI算法與NCC不同,依據本公司HHI計算數值比NCC低很多。

(二)本公司費率已趨近成本,比韓日為低。

(三)市話市佔率應該考慮CATV  400萬客戶及網路電話客戶,建議NCC應該考慮採通信量評估市占率。

(四)Capex降低,寬頻投資不降反升,降低的部份是市內電話及管道線路投資,由於市話不賺錢故更無理由大量投入資本。

 

二、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林副總經理志峰:

(一)如附件一。  

(二)出租電路處於非競爭市場,CHT是市場主導者,當CHT降價,其它民營業者別無選擇必須跟進降價。

三、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錢執行副總鋒:

討論某一業務的市場是否為「充分競爭市場」之前應先確定此一業務是否已進入「自由化進程中的成熟期」。

 

四、本會:

(一) 認同業者(速博)說法,電路出租業務尚屬寡占市場,未達充分競爭,本會希望透過檢討調整係數X值訂定與檢討,藉由政府公權力介入,使其市場價格可趨近充分競爭環境,因此,將電路出租納入管制業務內。中華電信公司在ADSL幾乎囊括90%以上市場,屬寡占市場,依該公司財務報表來看,顯示其價格是有調降空間。有關電路出租業務X值訂定時,將國際電路、長途電路及、市內電路電信出租、市話一起合併計算是因電信分離會計報表不夠細分化,本會亦請該公司嘗試拆帳並依成長會計法計算過,但數據變化很大,若據以使用,對產業可能會有負面影響。

(二) 依據中華電信公司每年提報予本會的電信分離會計報表財報顯示,其國際網路投資報酬率為24%,長途網路50%、市內網路將近4%。另外,整個中華電信公司總資產值約為3600億元,而市內網路話約佔2500億元。查市內網路自90年至94年間獲利約在80至100億元間,但市網資產配置占總資產達約70%,因此,使其市內網路報酬率相對較小。有關中華電信提及實施X值後,其服務品質可能下降乙案,本會認為網路服務品質應不致下降,因為,依據政府所公布網路相關技術規範,若某一業者其網路服務品質未達本會所定標準時,是會被依電信法懲處的。同時,從OECD報告中顯示,實施X值制度已達20年的英國及美國兩個國家,亦未聽聞其服務品質降低,因為業者知道,服務品質一旦下降將會使其他業者得以進入並取而代之。中華電信公司提及電路出租業務市場已充分競爭乙節,據本會統計,中華電信公司有78%的市占率,這麼高度集中的市場怎會是充分競爭市場呢?有些民營業者認為中華電信是價格主導者,他們是價格跟隨者,但實際市場操作上,其他民營固網電信業者並不會因中華調降費率而全面跟進調降,而是依業者自身的經營策略及業務需求,尋找有利基的市場進入。這樣的案例,可從LLU網路建設及企業用戶爭取方向得到端倪。業者提及實施價格調整上限制後會影響業者投資網路建設意願乙節,價格調整上限制之立法意旨是誘因管制精神,依據ITU  2003年統計報告,顯示英國及美國於實施後,其每年新增固定網路建設資本支出總額分別成長3.5倍及1.3倍,英國1993年為26億英磅成長至2002年90億英磅,美國1993年230億美元成長至2002年300億美元,依據此一成長情形,業者所提實施X值會影響業者投資建設網路意願,顯然是得到反證。

(三) 請問中華電信怎麼算HHI值,數值是多少?國內每年新增固定網路建設資本支出投資總額從91年500億元下降至94年225億元,下降幅度55%,為什麼?

(四) NCC的責任第一是保障公共安全,其次是維護消費者權益,第三才是健全產業發展。產業的合理投資報酬率難界定,景氣不好、不想投資、自然被淘汰是市場機制,NCC要尊重市場機制。金管會近期要求保險公司要修正契約中的大小字體,不能將不利於公司本身的以小字體顯示,就是在維護消費者權益。ADSL有4種價格,但消費者卻只知道資訊費,希望將來資訊更透明。

【聽證議題二】

議題二:市內電話業務是否應列入本次調整係數X值重訂範圍:此業務市場是否為充分競爭市場?(HHI【雙赫指數】、資本/頻率/特許之市場進入障礙)其資費是否需調降?(國際慣例)調降比率?實施後對市場可能影響?(產業未來競爭力、持續成長及投資寬頻、管制成本效益)

一、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張副總豊雄:

第一次發言:反對市話列入本次調整係數X值範圍。

(一)市話分鐘數,營收逐年下降,94年資產報酬率為2.05%,若調降報酬率會變成負值。

(二)  依據國外研究機構OVUM研究指出本公司市話費率為全球第2低。

(三)本公司正積極投入NGN建設,須投入大量資金,若連市話這樣之營運都要調降,會造成股東不願繼續投入資金。

(四)市話若計入民營固網、VOIP  、網路INSTANT  MESSAGE,客戶總數共達1760萬戶,  CHT市佔已低於76%。

(五)貴會以成長會計模型計算調整指數,認為市占率該降,但本公司認為,貴會計算投入數量指數及投入價格指數,使用不同計算單位,如用戶迴路以用戶數,公共電話機亭以話機亭數,其他市話交換設備以分鐘計算使用量,不像其他業務網路元件係以相同單位計算。如行動以分件計,電路出租以傳輸速率計,相較之下市內電話計算基準不一,計算出結果不符常理。市內電話不管依營業費用、營業收入之投入價格指數設為1,92-94年市話X值為1.12%,殘差值法92-94年X值為-1.18%,因此建議市話X值設定為△CPI。  

第二次發言:

(一)電信是否有充分競爭,調降費率是否為充分競爭之唯一方法?

(二)行動電話之獲利應以長期來看,不應祇看一點,2G初期大量虧損投入建設,另外3G亦仍在大量虧損期,也不應在3G獲利的時點說3G暴利。

二、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錢執行副總鋒:見附件一  

三、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林副總經理志峰:

(一)固網競爭環境與5年前有何不同?為何當時不需調整?現在要調整?

(二)價格調漲如何達到有效競爭環境?如何達到NCC今年5月份的施政目標?

四、本會:

(一) 前電信總局和現在NCC政策是一貫的。資費合理化也是一貫的,有它實施的步驟,訂資費管理辦法是照顧消費者權益,訂△CPI是為消費者及全部業者好,避免對業者衝擊太大。中華電信財務報表中計算投資報酬率數值時,其總成本已將資金率列入計算,即當這些資產不投資於電信業務時,而改放銀行所能產生的利息收入均列為成本,再加上市內網路資產配置較高,所以使得中華電信公司總認為市內網路資產報酬率偏低。調降費率是促進充分競爭的手段之一而非全部。承辦單位會後將和中華電信張副總確認計算問題是資料錯誤、計算錯誤或認知不同,目前無法知道本會與中華電信公司資料為何不一致,但本會資料均來自業者每年提報之電信分離會計報表及財務報表。

(二) 投資報酬率管制法是電信市場開放前所採取的措施,開放後改為價格調整上限制。選擇管制業務是依據市場競爭情況,期使價格趨近充分競爭市場價格。市內網路是國家基本電信網路建設,若依國民所得,我國市話通信費價格比韓、日及新加坡為高,但中華電信在市內網路投資報酬率不高,是否有調降空間,市話X值多少才恰當,仍待委員會決定。依據台灣固網公司所提供之亞太地區市內電話費率,再加入國民平均收入之因素後,顯示我國市內電話通話費比日、韓、香港、新加坡高,而在商業戶月租費是差不多,但在住宅用月租費是偏低的。

(三) 訂定調整係數X值是電信資費合理化一部份,市內電話訂定調整係數是否會促進充分競爭,應考慮業務及價格充分競爭等多面向。

 

【聽證議題三】

議題三:900兆赫及1800兆赫行動電話業務是否應列入本次調整係數X值重訂範圍:此業務市場是否為充分競爭市場?(HHI【雙赫指數】、資本/頻率/特許之市場進入障礙)其資費是否需調降?(國際慣例)調降比率?實施後對市場可能影響?(產業未來競爭力、持續成長及投資3G、管制成本效益)  

一、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林副總經理志峰:

市話撥打行動的價格無法經由調整X值達到令消費者享受到優惠價格。對症下藥的方式應該是市話撥打行動的訂價權及營收歸屬必須二階段回歸,讓新世紀資通、台固、亞太先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再讓中華享有。(法國某電信業者推出固定費用即可無限暢打,此種優惠台灣消費者因市話打行動的訂價權及營收歸屬行動,致使固網業者無法提出此項優惠)。

 

二、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鄭副總經理智衡:

(一)行動電話市場已達充份競爭,無須價格管制。

(二)事實上,競爭的基礎不在於單一的價格而是整體的服務品質。

(三)  預付卡市場乃提供低用量消費者電信服務之選項之一,其成本因為量低,所以自然單位成本高。

(四)鈞會應解除預付卡申請管制,以利競爭。

 

三、中經院李助研究員淳:  如投影片檔。(附件三)

四、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楊副總麗真:

(一)由競爭自由化程度來判斷是否該管制或是由業者的經營績效來判斷,自第一次聽証會以來對討論邏輯無所適從。

(二)2G不應獨立為一個市場受到檢驗,頻率無法繼續釋出不應為其他業者進入門檻,應考慮現在3G對2G已形成的侵襲及未來WIMAX及技術以更低進入價格搶食2G用戶,因此2G並無獨佔或寡佔現象。

(三)低費率/預付卡各業者已釋出多項優惠,NCC不應單純只考慮牌價,應將業者因市場競爭已釋出之優惠造成用戶費率下降納入考量。

五、本會:

(一) 台灣固網公司質疑中華電信市內網路訂價有掠奪性訂價之虞,但只要市場主導者訂價未低於成本就沒有掠奪性訂價問題,且中華電信公司已自稱有利潤。我國可作為行動電話業務使用之頻譜約有320兆赫,其中的73%是由3大行動電話集團業者取得,但市場上價格競爭卻看不到。因礙於頻率資源的稀有性,行動電話市場進入障礙很高,既無新業者進入且市場又無價格競爭,現有市場業者可藉此獲取利潤,因此,拿投資報酬率檢視市場是否競爭亦是可用數據之一。

(二) 行動電話業務HHI值比市內電話及電路出租業務相對低,本會也觀察到有關市內電話撥打行動電話之費率很少見調降價格或有促銷優惠。

(三) 現在沒有新業者,所謂新業者是指今年或明年申請的業者。任何私人投資都要自我評估投資風險,把風險讓政府或消費者承擔都是不公平的。不能因為3%私人企業策略錯誤,而犧牲消費者權益去照顧這3%。

(四) 一個市場是否為競爭市場,端視價格是否偏高、市場集中度、業者間是否競爭及市場是否有進入障礙。依據本會統計資料顯示,2G業務每年新增網路建設資本支出總額是逐年下降,自90年337億元下降至94年66億元,2G業者每年投資報酬率逐年上昇,發現2G業務市場之投資額下降,而獲利增加。再從HHI值來看,若以3大行動電話集團為準,自90年至94年之HHI約3374至4320左右,若以6家行動電話業者為準,自90年至94年之HHI約2380至2440左右,依據李淳先生所提供美國DOJ所定市場集中度標準來看,我國是屬高度集中市場(1800以上)。因此,我們觀察上述數據、前述所提市場進入障礙及其他因素(如市場有高進入門檻、高市佔率、使用稀少資源、政府協助建置基地台及行動電話普及率超過100%),顯示2G行動電話市場競爭不充分,監理機關應管制此一市場,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聽證議題四】

議題四:調整係數X值實施年限?調整係數X值之執行方式?

【聽證議題五】

 

議題五:業者生產效率值方法論。(學理依據/模型)

一、業者代表/中國科大陳助理教授捷青:

(一) 不同意價格上被管制與競爭狀態無關的說法。

(二) 同意”量”的增加會促進生產力的提升,因此當”量”開始萎縮,就應注意依據過去資料算出來的X值的適用問題。

(三) 在意見徵詢書上提及FCC的X值等於6.5%,應注意其時間性及應用項目。目前有很多項目的值已降至0。

(四) 其他意見如附件二。

 

二、消基會盧教授信昌意見:

(一)  有關李淳教授提供10大項,包括市場集中度、透明度、成熟情況、濳在競爭…等,可嘗試辯論及討論後找出大家都可接受的。另提全球平均值HHI比較,屬漸進文明國家者,相對於台灣都屬於土地、人口比較少的,像丹麥、比利時、愛爾蘭等,HHI值比台灣高是很正常的。

(二)  全球各都市計程車都有費率管制。李淳教授所提有競爭就不可有price  cap是誤導。站在消基會角度看,消費者沒有長期性的做比較,對於偶發性、臨時性、差異性消費,是沒有議價能力的。宜藉由成本監督、一定程度的透明度,來取得整個社會對某些交易成本的下降。

(三) 競爭的過程是有需求就會創造供給。近3年來電信詐財事件多,社會上有需求、消費者有期待,業者卻沒有試圖藉由競爭技術性來滿足消費者特殊性需求,未利用科技打擊犯罪,這可能是業者不競爭而有非常高的暴利,以致對長期客戶都不作保護。以今日電信電腦運算速度、電腦資料掌控能力,在美國可掌控過去30年任何人發話內容。在消費者願意支付50元以免於被詐欺、恐嚇、騷擾,而業者卻不願提供相關加值服務,必然是因獲利太高且努力不夠。否則在有強烈需求下卻無市場供應及商品設計來滿足這種胃納,一定是有高報酬,有特定電信事業被濫用。美國反恐法中任何涉屬詐欺行為都要被掌控。NCC有理由、有必要提論點讓社會有期待、討論有聚焦。期待能藉由價格管制,去觸發業者其他面向競爭的議題,包括電腦潛在詐欺的防堵。

(四)  競爭只有1個基本特色:當有需求自然就會有供給。當1個產業有需求卻沒有供給,而且有潛在利益存在時,表示這個產業競爭不夠。  

(五)  會計資料運用有討論的空間,消基會立場出發點是針對消費者議價能力及議價成本太高時,才需做價格管制。X值估算只是一個參考,電信業者累積獲利空間,是來自很多人使用,及相同投入情況下技術的突破。

(六)  NCC若有很清楚的政策使命,討論才有聚焦,個人較重視特定項目的檢討,不要一體適用的作法。

(七)  經營企業的精神是對消費市場要有敏感度,會利用既有設施去創造附加價值。當任何既有網路有潛在大量需求,而沒有一個加值服務被設想或嘗試提供,就需價格管制。產業充分競爭時,在既有架構下,當消費者有不同差異需求時,業者會以附加產品來提供。產業對需求回應速度及提供新產品、創新、研發企圖才是競爭是否充分之指標。

 

三、鑑定人葉疏教授意見:

(一)  X值管制意義,將科技進步和經濟規模效益由消費者享有,將廠商自己獨特經營能力由廠商自己享有,X值直接反應在近幾年電信設備成本降低及經濟規模擴大。如果市場有充分競爭則不需要管制,不然會造成重複計算。例:過去5年成本由$100降到$80,售價仍維持$100,則表示20%效益未回饋消費者分享。

(二)  X值牽涉到費率,業者本身有足夠的費率資訊,實質有效的費率須業者自己舉證,市場有競爭性且競爭性各不相同,應細分項目,例:市話分為語音及數據,語音又分為市內、長途跟國際,像FCC就有細分。價格調整上限管制與投資報酬率管制二者並未互相取代,而是二者並行。由鄭教授民國89年之研究報告觀之,美FCC定11.25%為合理報酬,超過0%到1%之間由業者保留,超過1.5%部份各享受一半,超過5%部份則完全回饋消費者。

(三)國內X值之訂定可仿照FCC做法,每年檢討上一年度X值到下一年度運用。X值計算可簡化,建議不要太拘泥公式本身定義,可採其他資費管制、長期增支成本,用合理的成本調算、細分成本項目,經大家同意的估算方法,網路成本及營運成本應分開。會計是總估計,無所謂正確。X值每年做比較沒有太大誤差。

(四)各國的X值用選擇性估算。例:美FCC於1995年提X值3個數值讓廠商選擇。X值做得再精細都會有學者不認同。

(五)NCC要有所作為,要往前試,不要留下來做研究。

(六)應考慮的是消費者是否有能力選擇,或是否有選擇能力,希望業者及NCC都能提出數據,做敏感度分析,以確保消費者權益及產業的正常發展。

 

四、中山大學蔡教授蕙安:將於會後提供電子檔。(附件二)

五、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劉秘書長崇堅:

    縱觀整個聽証會程序及諮詢文件之內容、主管機關,在管制的正當性、程序的完整性及透明性、以及政策評估的周延性,都仍有相當多期待斟酌之處。如以目前的狀態據以實施管制,恐將引起極大的衝擊,故請NCC審慎為之。也給產業界較寬裕的時間來配合主管機關之施政。同時也建請NCC對相關議題再委託專業學術單位,做進一步的分析與探討。業界應會支持並配合辦理。

    產業與消費者之間為互利共生,在有合理利潤的情況下,業者方有餘力適度回饋消費者,如在未充分評估政策影響的情況下,採取過大幅度的降價措施,恐有「穀賤傷農」之虞,反而影響消費者的長期利益,同上也建議NCC進一步研究後再執行管制措施。

 

六、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林副總經理志峰:

  新世紀資通反對價格管制上限,但是支持價格管制下限以達成有效競爭。(即中華電信必須以合理的批發價格提供電信服務予其它電信業者,且中華電信不得以低於批發價格之方式提供予終端消費者,包括標案)。(即中華電信的零售價格不得高於批發價格)

 

七、中經院李助研究員淳:

(一)討論內容多涉及「如何管制」的方法論部份,然而在政學討論上應將焦點置於「是否應進行管制」的先決條件上。

(二)本部份NCC迄今未進行研究。故應就「是否應管制」這個先決條件進行深入分析。

八、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楊副總麗真:

(一)針對消基會的發言:消費者無議價能力,但有選擇的權力,只要市場是充分競爭消費者即有充分的選擇。

(二)針對色情/詐財電話,不是業者不管而是無法管,如果消基會有任何認為業者可做而不做的部份,歡迎提出,業者樂意配合。

九、本會:

(一) 簡報調整係數X值計算法(成長會計法及殘差值法),詳附件五。

(二) 當使用量增加導致經濟規模變大,致使單位成本下降,同時整個電信產業技術進步,這些因素皆應適度回饋消費者。

捌、結論

一、本會似乎可在能力範圍內作更細膩計算,例如,分業務項目評估是否充分競爭、分批公告個別業務項目X值、分業務項目訂定實施期限。

二、請業者就市話撥打行動電話、行動電話預付卡及ADSL電路3項服務項目上,消費者是否有充分選擇、市場有充分競爭儘速提出說明。

三、有關2G設備折舊率,請業者儘速提出2G折舊對未來費率之影響。

四、請業者提供敏感度分析,即前揭3項目之費率每降低一個百分點,對營收之影響評估。

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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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林副總經理志峰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錢執行副總鋒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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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業者代表/中國科大陳助理教授捷青及中山大學蔡教授蕙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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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經院李助研究員淳議題一及三投影片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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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界會場發表意見(會場意見書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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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簡報調整係數X值計算法(成長會計法及殘差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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