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預告訂定「廣播電視廣告播送方式與數量分配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
三、「廣播電視廣告播送方式與數量分配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ncc.gov.tw),「民眾服務」項下「公告訊息」之「法規草案預告(刊登公報)」網頁。
四、本草案經檢視確認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且鑑於「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起迄時間認定與廣告播送方式及數量分配辦法」草案預告已於105年10月18日截止,考量無線廣播電視與衛星廣播電視具規管一致性,本案預告及公布實施日期間隔不宜過長,以免造成管制不一之情形,故本案具時效性。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臺與內容事務處)。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
(三)電話:02-33438583。
(四)傳真:02-33432642。
(五)電子郵件:phoenixofroc@nc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