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召開「第2梯次數位無線電視釋照規劃」(草案)公聽會。
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9條第7項規定辦理。
一、事由: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組織法第9條第7項,本會所擬「第2梯次數位無線電視釋照規劃」(草案)(如附件),因涉電視事業經營者、民眾權益重大事項,為便利相關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意見及提出佐證資料,特召開公聽會。
二、日期及時間:101年3月22日(星期四)上午9時30分。
三、地點:本會濟南路辦公室7樓大禮堂(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2段16號7樓)。
四、本案之利害關係人無法出席公聽會時,得選任代理人代為出席。
五、出席公聽會確認與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公聽會者於101年3月12日(星期一)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事業/公司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帳號,及公聽會中陳述意見(未依限提供書面意見者,恕不受理報名)送達本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地址:10052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傳真號碼:(02)2343-3938,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但前開資料如認為有保密必要者,請於提出時敘明應保密之理由,並製作可公開之摘要文件,附加封面,連同電腦磁片,於公聽會報名截止日前向本會提出。
六、本案開放一般民眾出席,請擬出席者於101年3月12日(星期一)前,檢附申請書及書面意見(未檢附者,恕不受理報名)提出申請(因場地限制,將依申請順序受理,額滿為止)。
七、公聽會以我國通俗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其他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八、各報名出席者務須於報名後與承辦單位聯繫確認報名結果,聯繫電話為(02)2343-3773、(02)2343-3760。
九、本公聽會出席者不得錄影或照相,允請出席者配合。
十、餘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