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京都大學曽我部真裕教授拜會NCC進行相關議題交流
日本京都大學法學研究科曽我部真裕教授由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師生等一行4人於6月26日赴NCC,由陳耀祥委員代表接見,就NCC組織、OTT管制方式、網路治理、以及假新聞與被遺忘權之管制措施等議題進行交流。
曽我部教授表示,日本對通訊及網路之規管法令不多,像「電気通信事業法」係對提供各種通信及網路服務之事業加以規範,還有「特定電信服務提供者損害賠償責任限制相關法案」,對於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採單一立法架構,任何營利或非營利之ISP業者應自我管制,就行為人不法利用行為,依法有應承擔之責任。
就OTT部分,其表示日本目前並無直接之法令加以管制,雖然該國有「放送法(廣電法)」相關規範對於特定通傳服務內容有所管制(Ex.政治性選舉性內容須公平播送,播送節目內容須兼顧多元性而非單一資訊等),不過OTT並未符合「放送法」所規範的通訊傳播服務定義,不適用「放送法」。由於日本的廣電媒體經濟規模較大,製作能力較佳,觀眾對於網路媒體OTT的接受度仍不如國內的廣電媒體,故在日本OTT的廣告收入尚無法侵蝕傳統廣電的廣告市場。
另外,曽我部教授亦介紹了日本對於假新聞及「被遺忘權」的處理方式,一般而言日本政府對於言論自由的處理相當慎重,傾向於不介入不干涉。尤其網路上的不當內容如同前述,可依「特定電信服務提供者損害賠償責任限制相關法案」來處理。假新聞內容如有刑責,亦由法院認定,所以行政主管機關不會主動處理言論自由的問題。至於被遺忘權部分,日本過去曾有案例係使用人要求刪除Google網站上留存的個人資料,向法院提起回復社會權(隱私權)之訴訟。惟經最高法院判決敗訴,認為個人隱私權之保護利益須明顯高於網路資訊流通之公共利益者始得刪除個資。
最後曽我部教授就日本法院審理過程是否允許媒體攝影或網路直播之問題表示,日本司法機關較為保守,不太可能像台灣憲法法庭一樣直接公開審理過程。
圖1:陳耀祥委員(右)率領相關同仁於907貴賓室接待曽我部真裕教授(左)一行人來訪。
圖2:雙方就各項議題交換意見,並比較台日間之差異,交流熱絡。
圖3:陳耀祥委員(中偏左)、曽我部真裕教授(中偏右)與同行之程明修教授(中偏右)等人及NCC相關同仁合影。